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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女司机劫杀案二审 死者家属提89万赔偿

2013年06月27日 14: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6月27日电 (记者 赵小燕)发生在1995年的萧山女出租司机徐彩华被劫杀案27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和一审时一样,该案被告人项生源在庭上承认曾经有过伤害徐死者徐彩华并表示道歉,但他坚称自己并没有最终致徐死亡,不能排除有他人二次伤害致徐死亡的可能。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而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被害司机家属当庭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9万余元。

  根据一审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被告人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置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5月30日,嘉兴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不过,项生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故提起上诉。

  他请求认定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量刑,要求从轻处罚。

  和在一审开庭时一样,项生源坚持认为自己离开时被害司机并未死亡,且能和自己对话,被害司机死因不明。

  项生源在上诉书中称,他并无杀害徐彩华的主观故意,他用石块砸死者头面部、捂嘴、掐颈等等行为并非以致命为目的。他认为,死者的死亡是自己的过失造成而非故意。

  今天在庭上,项生源的辩护律师童斌在庭上提出,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但窒息死亡是瞬间的,便不可能再与项生源说话。另外,项的辩护律师还强调,警方延后数月才提供的尸检报告中唯独没有肺部解剖的照片,让人不解。

  项的辩护律师称,在归案前的18年来,项生源并不知晓徐彩华已死,在归案后一小时就交代了相关伤害事实,而在向警方做相关供述时也未得到任何提示。他所说的“离开时死者未死”一事应当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由公诉机关证明其口供的不实。

  项的辩护人还认为,该案的目击证人赵丽娟和董建敏的供词还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项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董建敏及新证人徐兰芬。

  不过,出庭检察员认为,徐兰芬证人资格有疑,她是否了解案发过程也存疑,而现有证据已能证明相关事实,传唤徐兰芬意义不大。而证人董建敏的证言虽然与赵丽娟存在细微矛盾,但他的证言属从赵丽娟处传来的证据,应采信赵丽娟的证言。

  项的辩护律师表示,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拒绝传唤证人。

  今天上午,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还表示,项生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项其曾因盗窃罪入狱,被释放到案发时不足3年,应考虑其属累犯,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其做“从轻”判决不能成立。

  项生源在今天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坚持自己没有致被害司机死亡,他在最后陈述时说,“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为我当年的行为道歉,但请法庭详细调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今天,被害司机家属当庭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9万余元。

  下午2点30分,该案将继续开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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