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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上访6年经历:曾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

2013年07月03日 13:23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庭审结束后,唐慧在法院内等待结果。  2013年7月2日早晨7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人头攒动。备受关注的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上午8点半在省高院二审开庭。

  就在前一天晚上,记者分别采访了唐慧和她的律师徐利平,两人均言辞谨慎,但看得出,唐慧更多地期盼出现“赢”的判决。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这样的情绪同样出现在前一天匆匆赶到长沙的各路媒体记者身上。他们与其说是期望唐慧能像秋菊一样打赢官司,不如说是期望能见证中国劳教制度改革能迈出决定性的一步。

  首次“高姿态”向媒体开放

  令记者们鼓舞的是,这次湖南省高院首次以前所未有的透明度向媒体公开二审。

  早在6月26日,湖南省高院就在微博上发出通知:7月2日上午开庭二审唐慧案,向50名记者开放,只要将单位介绍信、记者证、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省高院指定部门,即可报名。这样的开放力度令人鼓舞,让人感受到“法治湖南”带来的新气象。不少媒体记者从湖南省高院的“高姿态”,认为唐慧案“翻身”的可能性较大。

  事实上,湖南省高院不仅向6月27日17时前报名的所有记者颁发了庭审旁听证,而且还通情达理地同意前昨两天匆匆赶来的外地记者参加旁听。记者领到的旁听证是161号。据悉,参加旁听的至少有来自境内外35家媒体的五六十名记者。除双方当事人和唐慧亲友外,还有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共有200余人。

  二审争议焦点有变化

  上午8点半,随着书记员一声“全体起立”的口令,审判长张坤世与审判员章晋湘、张强走进省高院一楼的第二审判庭。

  在宣布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永州市劳教委主任、永州市公安局局长蒋建湘出庭应诉。在法庭陈述阶段,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要求。唐慧一方认为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被省劳教委撤销,就意味着原来劳教决定的违法性,据此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而永州市劳教委坚持认为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原有劳教决定违法,因此不同意唐慧的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永州市劳教委的律师承认,早在5月底,曾向唐慧提出调解要求。唐慧的律师请对方回答永州方调解的预案是什么,永州律师的回答是给唐慧10万元赔偿,但不同意书面道歉,还要求唐慧撤诉。因为唐慧坚持要有书面道歉,省高院推动的这次调解没有成功。

  根据双方陈述,审判长宣布这次庭审的三大焦点:一是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是如果要对唐慧进行国家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和范围;三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上述三个焦点,双方交锋激烈,进行了反复质证和两轮激辩。激辩中,蒋建湘代表永州劳教委为对唐慧没做到足够的人文关怀致歉,并称当地政府已经妥善解决了唐慧一家6个人的城市低保和廉租房的指标,并将继续协调当地政府关怀和照顾唐慧。

  前一天下午的庭前协调会上,省高院已对双方当事人表示,希望二审能适当简化,“半天解决问题”;但直到当天中午12点12分,双方的最后陈述才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

  12点50分,行政审判庭再次开庭。审判长宣布:由于上诉方不同意调解,所以本庭没有调解。经合议庭商议,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双方赔偿的分歧较大,合议庭将继续商议,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对此结果,部分原先乐观的媒体记者表示些许失望。但唐慧的律师徐利平认为,审判长明确二审有三个辩论焦点,已经是很大进步。一审时,永州中院并未将“要对唐慧进行国家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和范围”列入庭审焦点,似乎意味着无需考虑赔偿问题。而这次二审将此议题列入,还是让人看到了进步、信心和希望。

  不能就事论事看“唐慧案”

  唐慧一案将何时宣布二审结果?徐利平告诉记者,唐慧是4月30日向湖南省高院递交上诉状的,省高院5月16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按照二审应当在发出“受理通知书”2个月内审结的要求,二审判决最晚在7月16日前下达,除非湖南高院向最高法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今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上诉请求,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劳教妈妈”唐慧案为什么如此受关注?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张绍彦。

  张绍彦认为,我们必须将“劳教妈妈”唐慧案放在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下,才能真正认清其标志性意义。如果依据现有的有关劳教的规定,以对号入座的方式去审判,控辩双方是“无解”的。因为大家已经很清楚有关劳教的规定是一个不健全、不完善的法规,这个条例本身就有很大的“不合法”性,否则,国家就不会将劳教制度的改革列为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以唐慧的例子来说,为什么呈现舆情一面倒的情况?因为所有的案子总是“情、理、法”的交织。在感情上,老百姓是倾向唐慧的,她是受害者的母亲。但唐慧又是一个文化程度有限的农村妇女,她为了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可能像一个受过东西方文明熏陶的人一样全靠理性表达。事实上,如果唐慧“理性表达”了,就真的有用吗?就能推进案件的进展吗?谁心里都明白,如果永州处理“11岁幼女强迫卖淫案”能像这次三亚处理“校长带女学生开房案”一样果断明了,唐慧还需要跪地上诉吗?如此跪地上诉全部是唐慧的责任吗?

  张绍彦认为,唐慧在上诉过程中,确实难以排除有违劳教法规的可能,但我们首先要认清唐慧上诉的原因是什么。是无理取闹,还是有冤难诉?是受害,还是加害?劳教确实是一个现行的法规,但我们不能不考虑它究竟是不是一个“良法”。情、理、法,确实会冲突,情也不能大于法,但如果抱住一个不健全、不完善的法,这符合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要求吗?

  张绍彦认为,对唐慧案的处理,不能以现有的劳教法规来判断,而应从法治建设的大趋势着眼,立足于中国社会的进步,立足于向前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不能不倾向于保护弱者,疑罪从无,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能杀;同样,可赔偿可不赔偿的,就应该赔偿。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正义和国家关怀。

  张绍彦教授的一席话,让记者想起湖南省高院走廊上挂着的一幅孟德斯鸠的语录:“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探求法律的精神。”

  今天,我们的法官需要的正是积极探求司法改革、推动法治进步的精神。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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