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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冤纠错的过渡之策与治本之道

2013年07月10日 10:0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8日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有媒体称,这是近期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多次就冤假错案表态后,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首次表态。

  事实上,“两高”负责人就防范冤假错案的表态一直都有。只是近期多起冤狱的昭雪备受舆论关注,而使得“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冤假错案的公开论述引发了更多关注。当然,当这些内容与民众的期待产生了契合时,被聚焦是自然而然的。

  比如,朱孝清在文章中提醒: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有,现在没有发现不等于今后不会发生。因此,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同时,文章还明确提出了办案人员应“坚守”的底线,那就是:要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去守;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严防死守,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

  这段论述的针对性在于,每一个刑事个案,从立案到落判,都要经历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至少涉及两位数以上的经办人。而往往只要在一个环节上,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把住法律的关口,冤假错案就能有效避免。这样的司法理想应该说只是“底线要求”。从披露的一些典型冤狱案来看,几乎都有领导的高压、外来的干扰,以及执法办案人员对领导要求的照单执行。从“县官不如现管”的潜规则来看,下级要抗拒领导的决定,似乎很难。更多时候,唯唯诺诺、揣摩上意并确保谨慎发言成了下级最“安全”的选择。

  但这种“安全”未必是长久的“安全”。如果面对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决定,甚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决定也听之任之,执行了事,最终导致司法不公,其责任仍要由承办人来承担。一句“领导定的”并不能使具体承办人免责。

  高度行政化的司法领导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司法应有的规律。但当下面临的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还在循序渐进,无法一步到位。而防冤纠错却等不起,任何时候,司法都要以公正为价值依归。防冤纠错绝不能等到司法体制改革成熟了以后再来进行。因此,才有了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底线要求”: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

  通过上级甚至越级介入,在当下的司法生态中,对于遏制“司法地方化”无疑是最具可操作性的办法。但这种依赖于人,而非依赖于制度的防冤措施,又成了另一种“行政化”。因而它注定是过渡性的。终极解决之道还在于通过“去行政化”改革,让司法真正还原为司法。不论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公信,都亟待一套科学且有效的运行体制来保障实现。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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