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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捞人”行当:多为骗局 多数自称部级官员

2013年07月10日 13:2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至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然而,大多数声称能“捞人”的都是骗子。记者调查发现,“捞人”骗局之所以发生,原因主要在于受骗者病急乱投医,“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捞人”已成为一种现象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曾曝出一个细节:2007年12月,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刘志军授意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捞一捞何洪达”。随后,丁书苗出资4400万元找人“捞人”,后来发现是一场骗局。

  高官被骗,这并非第一例。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也是一例。2001年,当王怀忠得知有人调查他时,向私营企业主一次索取200万元,最后被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侯万清骗去120万元。

  “‘捞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只是一种很形象的说法,有打捞失踪落水之人的意思。它主要用来形容那些使用非法手段让犯罪嫌疑人、罪犯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轻于原本处罚的社会现象。”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检察官朱建中告诉记者。

  事实上,“捞人”已成为一种现象。即使在司法部门内部,也不是什么秘密。“今后谁再收钱‘捞人’,就坚决开除谁,谁再打听案情,办人情案、关系案就坚决处理谁。”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一位领导表示要严厉查办“捞人”事件。

  不过,“捞人”不是指立马就能把人放出来。“在捞人规则里,下面几种情况都算捞人‘成功’: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缓刑以及无罪判决、罪轻判决等等。”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飞告诉记者,由于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都会不同程度地剥夺人身自由,所以“捞人”的一般目标是使实际处罚轻于应受处罚或者不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最高目标则是不被处罚。

  通常情况下,成功“捞人”包括四种情况:不立案,仅仅进行罚款或者批评教育;立案,但不移送检察院起诉,不审判,被送去劳教;立案,移送检察院,但是办理了取保候审;立案,移送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假释。

  据王飞介绍,虽然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但仍然有一些模糊地带存在。“法律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过于模糊,这就给执法部门一定裁量权。以取保候审为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判断?这里边都会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而这些主观因素就很容易被人利用。”

  “捞人”大多是骗局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表明,自2008年至今,该院共办理各种“捞人”诈骗案件18件21人,平均每年办理4起。

  该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韩力君介绍,“捞人”诈骗案基本分为三类:诈骗分子并未办理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诈骗分子利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公职及产生的社会关系使请托人轻信,并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诈骗分子鼓吹与公职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取得请托人信任,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第一类根本没有办理任何请托事项的诈骗占了案件总数的55%,后两类所实施的部分‘捞人’行为也仅仅是从侧面打听相关案情而已。

  据统计,这些“捞人”诈骗分子基本都是低学历的在京流动人口。21名诈骗犯中,2名为专科学历,4名为高中学历,其他都是初中甚至小学文化水平。“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但很多人都是惯犯,能非常熟练运用一整套诈骗手段,先是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利用被害人‘捞人’的急切心理,编造各种理由索要大量款物。”

  那么,他们是如何行骗的?

  手段一:自称“手眼通天”、“北京有人”。据记者统计,伪造身份是“捞人”类诈骗最为突出的特点,大多数行骗者为了顺利施骗,往往会鼓吹自己或亲朋好友的身份、社会关系。而在所有被虚构的头衔和关系中,各部委中高层干部是行骗者最喜欢使用的名号,而秘书、助理、司长、特派员则是蒙人的最好身份。而那些无法使别人相信自己有能耐认识部级高官的,就宣称自己认识公检法的人,可以找到相关办案人员。

  一般而言,实施诈骗的在两人以上,一个负责“演”,一个负责“捧”。当然,最好还有一个引荐人,因为受害人对引荐人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对行骗者的信任度。

  马伟是辽宁省辽阳市某公司老板,刘金汉是他的岳父。2010年6月,马伟因涉黑被刑拘。正当刘金汉发愁之际,有个叫史建军的人主动找上门,称有办法让马伟从看守所出来。史建军本是一名快要退休的民警,他是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从马伟母亲那里得知案情。起初,刘金汉对史建军的到来充满疑惑,但女婿被批捕让他焦虑不安,他想就姑且一试。史建军第二次登门时,他当着刘金汉的面拨打了一串号码,称电话那头是北京的结拜大哥,身份是北京市某位主要领导的秘书。如果大哥出面,七天就能将人捞出来。直到2012年3月,马伟涉黑案宣判,刘金汉才明白陷入骗局。

  手段二: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的作案手法是“捞人”诈骗的又一特点。

  “多数行骗人喜欢宣称自己是部级高官或者与部级高官有往来,他们主要利用的就是高级官员在普通人心中的神秘感。”王飞说。他介绍,许多“捞人”诈骗案的引荐人在引荐受骗者与所谓的高官见面时,都会反复叮嘱不要多说多问,将部级官员的“威严感”和“捞人”的神秘性渲染至极。也正是由于这些前期铺垫以及“捞人”本身的违法性,受害人见到“高官”时往往不敢多问。

  很多情况下,所谓“高官”对“捞人”一事的具体细节亦是顾左右而言他,态度含糊不清,受害人的心理就会更加波澜起伏。每当这时,行骗者就会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一方面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自己并非骗子,然后让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要继续“捞人”;另一方面,行骗者还会给受害者相应的明示或暗示,如果“捞人”不成,钱款照退。

  此外,行骗者也并非完全不作为,他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听案件进展。“其实,案件程序上的一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所涉嫌的罪名、案件何时到检察院、是否批捕等,家属拿着有效证件到司法机关一查就知道。”朱建中说,许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非如当事人所想的那样神秘,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公开。

  手段三:反复索要“运作费”。“捞人”类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诈骗数额巨大。从这两年的案件来看,“捞人”者无一例外地说办事要走关系花钱,并且隔段时间还说联系上新的关键人物,需要追加费用打通关系。

  刘金汉被骗一案中,800万元就是“分批次”被骗走的。第一次史建军称,马伟的案件影响大,惊动了公安部,要想将主犯马伟捞出来,需要花300万元请北京有名的刑辩律师。一个月后,史建军又说,公安部有关领导开例会讨论了马伟的案件。如果继续打通,至少需要200万元费用。2012年2月,再次声称公安部一名副部长已前往辽宁查案,刘金汉又被要求出300万元跑路费给参与案件的高官代为运作。

  受骗多因“病急乱投医”

  谈到为什么会出现捞人骗局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执法办案过程公开不够,信息不畅,被骗者很难及时了解到家属涉案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病急乱投医。许多受骗者其实也并不信任行骗者,但他们往往都会去试一试。“在他们看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对此,韩力君持有同样看法:“在北京地区,特别是在拘留、逮捕外来务工人员时,通知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家属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骗子得手。”

  王瑞平的案件就比较典型。王瑞平的身份是保姆,只有小学文化,她于2010年10月因“捞人”诈骗钱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意思的是,对于她的身份,受害人张某自始至终都知道。据张某介绍,他与家人不过是病急乱投医,因为弟弟进了看守所,怕他在里面受苦,就想赶快救他出来。于是,就找到了王瑞平,不料被骗。

  “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人之常情。当自己的家人面临刑事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只要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花再多的钱也值得。”王飞告诉记者,情急之下即使受害人知道可能是骗局,也会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许多行骗者就是抓住了当事人‘救人’的急切心理,编造谎言骗取巨额钱财。”

  这一点在电信类诈骗中更为突出。

  近年来,利用短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早期的“中奖”诈骗到现在的“银行卡资金转移”等诈骗。对于这样的电信诈骗,大多数老百姓都能辨别,但短信内容涉及到“捞人”时,却很难辨别。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以释放在押人员为名群发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骗取多人共计29万余元。近日,该院以诈骗罪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据悉,每次作案时被告人王某都以“你有家人或者朋友被关押,我们可以帮你把人保释出来”为内容群发短信,每次发三万多条。当上当受骗者打来电话,王某自称是看守所警官,要求被骗者到看守所门口等候接人,并要求被骗者亲友带现金或者银行卡在附近银行等候,随后通过电脑改号软件以被骗者手机号码打给守候在银行的被骗者亲友,并谎称已经办好手续,骗取被骗者亲友的信任,按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从而骗取钱财。

  制度漏洞为骗子留下空间

  骗子固然可恶,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是制度漏洞为他们行骗提供了空间。

  在“捞人”诈骗案件中,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自己与办案警察的关系来取信于对方。

  “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有莫大的关系。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时间越往后,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门会越多,‘捞人’成功的几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师老铁告诉记者,第一时间介入的警方对于某些小案件有相当的话语权。

  老铁所说的“小案件”,指的是嫖娼、醉驾、贩卖假证、参与销赃或者伙同犯罪、打架斗殴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案件。“像杀人抢劫这类恶性刑事案件的定性是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只有那些没有受害者或者受害很轻微的小案件,在定性上才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这些小案件中,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毕竟有人受伤,如果要‘捞人’,有关人员只需要操作两项即可:修改笔录和伤情鉴定。”在打架斗殴案件中,办案人员可以把当事人描述的关键细节修改得很轻微,甚至是一笔带过。不过,更改笔录会受到被害方质疑,因此承担着不小风险。伤情鉴定也有“弹性”,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鉴定为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所以,有人在鉴定上做手脚。

  除了这些在定性上具有操作空间的小案件外,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中,“捞人”也有运作空间,最为典型的便是伪造立功材料。2009年3月,湖南人李志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为了保住“人头”,李志伟的家属找到曾在禁毒部门工作的余继明、杨雄。二人炮制了假立功材料,试图为李志伟减刑,而李家也花费了180万元。不过,假立功材料并未被法院采信,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即使最终被判处刑罚关进监狱,“捞人”仍然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三项重要权力,如果有人要运作‘捞人’,只有在这三项上做手脚。监狱系统人员犯事的,基本都栽在这上面。”广东省一位狱警告诉记者。在这三项权力中,除了保外就医,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有“建议权”。以减刑为例,它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员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通常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和劳动四个方面来认定,这些都被细化为考核项目,包括基层监狱干警在内的不少人员,对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必须要严格规范,否则‘捞人’除了是骗局,也可能成为现实。”一位司法人员说。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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