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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完善环保立法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013年07月10日 13:4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程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应尽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必须紧抓不放,持之以恒。

  我国海洋事业蓬勃发展,海洋经济生产总值已从1978年的60多亿元人民币猛增到2012年的5万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6%。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也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海底栖息环境不断恶化,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据统计,我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沿岸油田和石油化工企业每年跑、冒、滴、漏入海的石油达10多万吨。2011年的“康菲溢油事件”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对渤海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可以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程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海洋保护法发展相比仍然相对滞后。据此建议:

  加快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我国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细则长期缺位。建议:一是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决策和行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方面没有一条规范政府不作为的条文;二是在加强防治工业污染的同时,完善对河流入海污染、面源污染、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制订海洋污染排放的相关技术标准,改变目前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没有进行细分,仅仅划分为几档的做法;四是重新审定海洋生态损害和补偿方面的法规条文,增加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规定;五是增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法规,尤其要颁布规范海洋油气开发造成污染方面的细则条款,尽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尽快调整修改现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大都出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普遍进入重新修订时期。最突出的问题是对违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额度与国际标准差距过大。以“康菲溢油事件”为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只能罚款20万元人民币,远远不能弥补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建议:当前主要就《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进行调整和修订。重点是以经济发展全球化为牵引,比照国际标准调整现行罚款额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

  进一步理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内在关系。由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规出台、修订时间不同,沿海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一些规定,造成国家与地方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衔接不紧,甚至有所矛盾。建议:由国家统一组织,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编制相关法规修订和调整的路线图、时间表,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完成对主要法规制度的清理重构,理顺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以增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指导性。

  最后,应当树立“防治兼顾、以防为主”的海洋环境保护理念,立足于以罚促防。争取将法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海洋生态环境更加美好,努力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贡献力量。(全国政协委员 苏士亮)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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