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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三年分手后 男方算细账要女方还10万

2013年07月10日 13:5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热恋中的男女定下婚约,并在一起生活了近3年时间。一朝不和分手,男方想索回为女友还债、还房贷支出的近10万元。这笔账该怎么算?近日,鹿寨县法院雒容法庭经过审理,对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分手男女财产纠纷

  2010年初,男子覃某和女子彭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很快就成了一对恋人。两人见过双方家长后,关系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5月,两人住到了一起,他们一起居住的地点有时是位于雒容镇彭的房屋,有时是位于鹿寨县城覃的房子。恋爱同居期间,覃不时会将共同生活要支出的生活费交给女友,还曾给了彭数万元钱,用于偿还彭所欠的债务,为彭偿还位于雒容镇的房屋按揭贷款。

  今年初,覃因脚痛要卧床休息一段时间,其间,覃认为彭非但没尽到细心照顾的责任,还曾向他提出过分手。覃觉得双方已没有结婚的必要。今年1月,两人正式终止了恋爱关系。由于未能履行两人原本结婚的约定,覃认为,彭应该返还将他以结婚为目的而为彭支付的房按揭款及其他款项合计10万元。彭可不这么想,她觉得并没有必要返还这些钱,于是拒绝了覃的要求。

  今年3月25日,覃某为追索上述款项,向鹿寨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女方认为不属彩礼

  鹿寨县法院雒容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彭某承认了覃某给她的几笔款项。在与她一起居住期间,覃除了偶尔给她生活费外,还出资购买了空调、电视机、电脑等家用电器,安置在雒容镇彭的房屋内使用,目的是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提供方便;2011年11月和2012年9月,覃存入彭的银行账户4000元和7.5万元,彭全部用来偿还了雒容镇的房屋按揭贷款;2011年12月,覃将1万元转进了彭的银行账户,彭用这笔钱偿还了她欠哥哥的债务。

  彭辩称:覃主动给予她金钱的帮助,是覃主动自愿的,她从未向覃索取财物;她一直同意与覃结婚,但覃表示保持同居关系即可,没有结婚的必要。所以她认为,覃支付的各种款项并不属于彩礼,而是覃对她的赠予。

  法院判决返还三成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再次询问了双方对婚姻的意见。彭某表示还愿意与覃某结婚,而覃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彭结婚。

  法院认为:覃和彭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覃将大笔金钱给予彭某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覃具有与彭某结成夫妻的目的;彭在恋爱期间接受覃某金钱的行为,可以视为她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她对覃给付钱物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彭在接受了覃数额巨大的钱物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且对方主张返还财产,她应当返还;但鉴于双方已同居生活近3年,且双方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的原因在于覃,因此法院酌定由彭按30%的比例返还覃赠予的钱财。法院查明3笔款项共计8.9万元,判令彭某返还覃某2.67万元。

  另外,对于覃在婚恋期间给彭生活费,以及购买空调、电视、电脑等家用电器后安置在彭房中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便利覃彭两人的同居生活。因此,法院认为覃的这些行为应视为对女友的无条件赠与,彭并没有返还上述财物的义务。

  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覃某不服,他表示将提出上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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