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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烧烤店 只因不挣钱请法院废除合同

2013年07月11日 09:56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小李在大连市西岗区经营着一家烧烤店。 2012年12月,小李家中出现了一些变故,需要小李处理,小李没时间和精力再去经营烧烤店,想把烧烤店兑出去。

  老赵这时候正想着开个烧烤店,两人一合计,正好。老赵到小李的店里考察了一番,觉得店面还可以,随后小李和老赵协商签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赵先生支付李先生15万元,该款包括烧烤店7个月的房屋租金,以及店内的设施、物品;李先生允许赵先生使用自己原来的营业执照。 ”老赵也是个痛快人,在签合同当天,老赵就付清了兑店款15万元,小李也将饭店做了移交。

  老赵承兑了烧烤店以后,也不知为什么,生意一直很冷清,老赵十分着急。由于经营状况不善,两个月过后,烧烤店就面临停业。这每天往店里光扔钱不挣钱也不是个事呀,老赵自己合计合计,为了减少损失,硬着头皮找到小李,与他协商,想把烧烤店还给小李经营。“你看咱俩不都签合同了吗,咋能出尔反尔呢? ”小李没同意老赵的提议。

  2013年3月,老赵向法院起诉小李,称小李在签合同时虚假陈述店内情况,有欺诈行为,自己和小李签的合同明显不公平,而且合同中关于转借营业执照的约定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的合同无效,小李返还兑店款15万元。 6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

  合同真实有效不能说废就废

  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称,小李与老赵签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并且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李先生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关于转借营业执照的规定虽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规定属于管理项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辣评

  说到做到,不能反悔是一种担当,信用是“拉过钩儿就永不反悔”,何况小李与老赵还签了书面协议。在老赵看到承兑的店铺不能给自己带来预期的收益时而拒绝买卖,这是在挥霍信用。没有法律依据把小李告上法庭便是“强词夺理”,不但没法挽回店铺每况愈下的经营状态,也失去了一个本可以成为伙伴的人。(《半岛晨报》记者 杨小威)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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