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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拉帮结伙到发廊收保护费获刑

2013年07月11日 14:16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16岁少年召集20多名青年男子一同去发廊索要保护费,索要不成便对发廊进行打砸抢。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少年法庭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5年11个月。

  拉帮结伙到发廊收保护费

  杨某春是四川巴中市人,现年18岁,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在海口,杨某春结识了江西人陈某强(现年19岁),后两人拉帮结伙,组成了一个拥有20多名成员的团队。

  2011年下半年,杨某春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人员在海口市龙华区龙丰路一带发廊收保护费,后杨某春等又拉拢陈某强、王某柏(已判决)等约20名青年男子组成犯罪团伙。

  2012年1月,该团伙成员纠集共谋收取保护费,商定先对龙丰路一带发廊店进行打砸,恐吓发廊老板,然后再由张某、杨某春等出面找老板索要保护费。同年2月某日,杨某春、陈某强伙同王某柏等人,窜至龙丰路被害人王某某所开的发廊店内索要保护费,被拒绝后,杨某春等十几名青年男子打砸发廊店,打砸完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的发廊店又被杨某春团伙打砸3次。

  据了解,2012年1月20日至4月期间,以张某、杨某春为首,陈某强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20多人,多次纠集多人持砍刀、钢管等窜至龙丰路一带发廊打砸滋事,强行索要保护费。据介绍,每次打砸,由杨某春通知其他团伙成员到场参与打砸,杨某春、张某主要负责和发廊老板谈判要保护费,如发廊老板不交保护费,便对发廊实行打砸,威逼索要保护费,共索得保护费1100元。

  数罪并罚

  获刑5年11个月

  经查,2011年11月28日1时许,因朋友与他人起冲突要求帮忙打架,杨某春伙同他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实施围砍、围殴。杨某春持刀砍中被害人刘某某大腿一刀,被害人王某某手指和腿部被砍伤。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秀英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认为,杨某春、陈某强多次伙同同伙强拿硬要,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近日,少年法庭以杨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5年2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1个月。陈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宋岩)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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