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儿子车祸死亡 父母离异10年为争46万赔偿上法庭

2013年07月11日 16:0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儿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母亲料理完后事后,接到离异十年的前夫要求分割儿子46万死亡赔偿金的要求。母亲以儿子在弥留之际留有遗书为由拒绝分割,父亲随即将母亲告上法庭。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父亲李某分得了14.3万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和江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于1984年生育一子, 2002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母亲江某抚养。2011年12月,儿子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1月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共赔付46万元。

  儿子在弥留之际口述、由他人代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其在车祸中所得的所有赔偿款项全部交由其母亲,该过程经第三人现场见证并录像。李某听说后,随即要求分割46万元,而江某认为,离婚后,儿子一直由她抚养,并且儿子从出事到身亡所需的医药费、事故代理费、丧葬费均由其所出,并且儿子已经立下遗嘱,所有赔偿金均归其所有,所以拒绝分割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46万元赔偿款,系基于儿子死亡这一事实而后发生,并非儿子生前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上述赔偿款项不能按照儿子生前遗嘱进行处分。

  另外,依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的物质抚慰;死亡赔偿金的法理性质应为对死者未来预期收入损失的弥补,李某、江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李某与儿子的近亲属关系没有改变,李某系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这部分赔偿款应分割给李某。

  但是,考虑到江某和李某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江某生活,从客观上来讲,江某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一些死亡赔偿金。其次,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是该财产取得以死者生命的消逝为代价,故从尊重死者、尊重生命尊严的角度出发,在分割该赔偿款时,也应适当考虑死者的分割意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分得14.3万元赔偿金。(记者马超 通讯员刘洁 吴君)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