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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涉嫌受贿100多万受审

2013年07月11日 18:5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7月5日上午,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华生涉嫌受贿一案,在来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孙华生任职期间,利用宾阳县一家国企的“把柄”,索取一套多层商铺,价值105.57万元。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孙华生是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案发前任南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他因涉嫌受贿罪,在去年5月被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指定此案由来宾市检察院管辖。

  来宾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时任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孙华生签字决定,由下属反渎职侵权局对宾阳县城建公司、宾阳县国土资源局涉嫌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査。听取办案人员初查汇报后,孙华生认为县城建公司有不少问题,可以成为手中“把柄”。于是,孙找机会向县城建公司总经理覃某表示,如果城建公司能给他在县城找一块地皮,他就可以阻止检察院继续调查。

  覃某答应孙的要求,但一时找不到合适地皮。2010年下半年,覃某召集城建公司副总经理覃某某、卢某和财务部经理高某开会。会上,覃某提出将城建公司开发的宾阳县广场新区步行街一套两层商铺送给孙华生,与会人员和孙华生都同意。2011年,应孙华生的要求,覃某安排卢某找施工队,在送给孙的两层商铺上加盖两层楼房。经鉴定,这套二层商铺2010年价值为90.79万元,2011年加高的二层楼房价值为14.78万元,总价值为105.5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孙华生身为检察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办案件犯罪线索中向涉案单位索要价值超过百万元的商铺一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辩护律师辩称孙华生无罪。其称,宾阳县检察院初查城建公司后,发现所谓的地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早已获得县政府批文,不存在违规行为,于是终止调查,来宾市检察院指控孙华生受贿的证据不足。孙华生则辩解说,他在2007年曾花12万元向覃某某购买城建公司的一块地皮用于投资,基于“朋友的信任”,未向覃某某索要收据,覃某某是以城建公司的名义和他签订协议。

  上述说法没有得到覃某某的承认。公诉人驳斥称,经过调查,城建公司内部没有这块地皮的销售记录和相应款项进账记录,相关文件证实,孙华生所称“购买的地皮”,是一块拆迁安置地,至今未被销售。(南国今报 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杜冬敏 覃促)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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