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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不成将路人捅死 男子被判死刑伏法

2013年07月12日 14:53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原本伙同他人预谋抢劫毒品来抵债却未能得逞,男子左某恼羞成怒竟然捅刺无辜路人泄愤,从而背上了命案。一个火锅店保安,竟然惦记上店内的保险柜,他请假制造自己不在场的假象,返店实施盗窃后怕被告发,残忍地将年仅15岁的同事杀死,藏匿尸体、清理现场后逃跑。昨日上午,两名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2009年4月11日晚上,左某驾驶牌号为蒙A417××的面包车,伙同高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到玉泉区某巷子抢劫未果。次日1时许,左某与高某某等人驾车行至玉泉区养鱼池东巷时,因抢劫不成发生争吵。后来,左某手持尖刀下车,高某某紧随其后。左某看见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男子赵祥(化名,被害人,男,殁年47岁),便将其拉倒并持尖刀捅刺其左胸一刀,高某某也上前殴打赵祥。赵祥被尖刀刺破心脏当场死亡。左某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左某故意杀人一案于201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左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对左某判处死刑的裁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核准罪犯左某死刑。

  7月11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读《刑事裁定书》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故意杀人犯左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989年12月生人张某某在我市如意开发区某火锅店当保安期间盯上了店内的保险柜。为了窃取店内财物并防止被怀疑,张某某在2009年3月23日借故请假离开了火锅店。2009年3月27日晚,张某某回到了火锅店。见店内只有保安员小良(化名,被害人,男,殁年15岁)独自值班,遂决定实施盗窃。待小良熟睡后,张某某就到配电室拿了锤子、套筒扳手和钳子等工具,撬窗进入财务室,将两个保险柜撬开,拿走了里边的67375元现金及多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张某某并没有马上离开。为防止小良告发自己,张某某进入小良休息的房间,用铁锤朝小良的头部连击数下,又用折叠刀捅刺小良的颈部十余刀致其死亡。后来,张某某用鞋带捆绑小良的尸体,再用被褥包裹,藏匿于另外一个房间的餐桌下面。之后,张某某携带窃得的款物和小良的身份证等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良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所在单位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掩盖盗窃罪行,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盗窃财物后为灭口,持铁锤、折叠刀杀死值班保安员,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核准罪犯张某某死刑。

  昨日,故意杀人犯张某某被执行死刑。(记者何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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