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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称应充分保证死刑犯及亲属最后告别权

2013年07月17日 06:4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谁动了亲属的“最后告别权”

    曾成杰,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2013年7月12日晚10时04分,曾成杰的女儿曾珊通过微博“@曾成杰之女”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10时42分,她再次发微博:“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

    执行死刑未通知亲属是否合情合法?曾珊的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7月13日17点19分,长沙市中级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激起网友愤怒,被批“最冰冷回复”。半小时后,该微博被删除。

    18时56分,长沙中院微博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20时,长沙中院微博就“最冰冷回复”致歉,“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

    7月14日,曾珊收到了来自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的挂号信。挂号信的邮戳显示,信是7月13日邮寄出来的。

    同一天,湖南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除了为什么判处曾成杰死刑等实体问题,曾鼎新也谈到公众关心的程序问题。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

    但曾珊并不认可“没有联系方式”的说法。她在“@曾成杰之女”发微博称:“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律师的联系方式!”

    15日下午,长沙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通过媒体公开回应外界质疑。他首先就“最冰冷回复”道歉,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就曾成杰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表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

    有没有可能做得更好

    关于“最后告别权”为何没有实现,法院先后给出几种说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是法院首次回应。因为受到网友激烈抨击,此条微博被删除,法院和相关人员也做了道歉。其实,如果对“法律”做狭义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仅有宣示意义而不能成为司法人员行动的最高准则,那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并非不是事实。

    接下来,我们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标准审视法院最新解释,看这事儿有没有可能做得更好。按照长沙中院吴冀湘庭长回应,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7月13日晚长沙中院官方微博,也发了同样内容的微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以长微博的方式对这种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验明正身尽管也是“执行死刑前”,但已经是执行前的迫在眉睫时刻,根据相关规定,除非出现六种情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否则不能暂停执行,因而此时告知,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耗时较长的过程。

    吴冀湘在回应中对此作了说明,“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我们姑且认可其说法,不过,既然申请会见是曾成杰的权利,保障其权利实现是法院义务,那么,从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到7月12日执行死刑,将近一个月时间,其间提早告知,显然更有利于这种权利的实现。验明正身时才告知,会见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他能够“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这意味着,如果不能提供,即使他有会见的要求,也注定难以实现。而早一些告知,一旦他申请会见却无联系方式,法院有充裕时间寻找亲属。

    可见,这件事法院并非没有做得更好的空间。

    “最后告别权”是谁的权利

    “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我们没有根据怀疑法院的说法。司法实践中,出于愧对家人、不想让家人承受生离死别痛苦等各种原因,死刑犯不申请会见的情况确实存在。不过,考虑“最后告别权”对双方情感的重大价值,当亲属对死刑犯“不申请”有疑问时,法院应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死刑犯不要求见,就可以不通知亲属,由此不难推测,在部分司法人员看来,“最后告别权”是死刑犯的权利,而亲属这方面的权利,是“从属于”前者的。

    果然如此吗?

    在这一话题的讨论中,2007年3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被反复提及。前者表述是:“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此条似可证明,验明正身时方告知曾成杰可申请会见,有违法之嫌);后者的表述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如何理解这两条,争议颇大。

    以司法解释第423条为例,一种理解是:后半句“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是以前半句“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罪犯申请会见,法院通知了其近亲属,后者才有申请的“资格”;如果罪犯没有申请会见,法院也就无需通知其近亲属,他们自然也无从申请。

    另一种理解,是死刑犯和其近亲属享有独立的申请会见权,后者申请并不以前者申请为前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就这一事件在央视网撰文称,“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两个会见申请权是彼此独立、并列存在的。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

    上述两种理解,到底哪一个是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一时难以判断,需要制定机关释明。可供参考的是最高法院1998年9月2日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3条:“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虽然当时“可以准许”的“力度”不如现在的“应当准许”,但它明确了罪犯及其近亲属双方均享有申请会见的权利。从司法进步考量,目前规定,第二种理解似应为正解,否则便有“开倒车”之嫌。

    从人性角度看,赋予双方这种权利更合适。一些罪犯之所以不申请会见,原因在于无颜面对家人,甚至担心自己申请家人也不见(司法实践中犯人申请会见,家人不见的情况不鲜见)。如果是这种情况,当他知道家人想见自己一面的时候,不申请会见的想法未必不会改变。更重要的是,除了死刑犯,其亲属的情感也需要得到尊重。也许亲属申请了会见,最终还是因为罪犯拒绝会见不能实现,但此时双方心中至少都不再有遗憾。我甚至认为,如果罪犯不愿面对面,让亲人远远看上他一眼,也是莫大心理安慰。不知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让死刑犯带着感激“上路”

    亲属在未最后告别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体会这种切肤之痛的,曾成杰的家人不是第一个。2004年,杀害4名同学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也是在亲属不知情情况下被执行死刑的。当年6月18日《新京报》报道,马加爵的姐姐从网上看到有关消息后主动给记者打电话:“我弟弟是不是真的死了?”他的父亲接受采访过程中则不断重复着一句话:“法院应该通知我一声啊……”

    时间过去近十年,马加爵家人的遗憾在曾成杰家人身上重现,令人极其遗憾。据法律界人士称,死刑执行后才通知亲属,是很多地方惯常做法。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提及会见权,仅在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先执行后通知在法律上似乎并无问题。

    对于死刑犯会见权为何未写进刑诉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1996年刑诉法首次加入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

    从曾成杰事件引发巨大反响看,在这一事关公民权利和情感的重大问题上,“维持现状”肯定不行了。避免少数人有过激行为,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掌握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来说,并不难处理。因为少数人的过激而拒绝在法律上确认多数人的权利,实乃因噎废食。

    死刑犯走向毁灭,是其咎由自取;让他们为自己的罪恶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是被害人和社会应得的正义。然而,一个人来世上走一遭不容易,当他以一种并不光彩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的时候,让他和他爱的人、爱他的人做最后的告别,是人性的要求。考量犯罪发生,犯罪形态、犯罪起因等不一而足,而罪犯对于社会、他人的冷漠心态,却如出一辙。正是人性的冷漠,导致罪犯作出种种丧心病狂的行为。而减少犯罪,也需要从唤起更多人的温情开始。给死刑犯最后的关爱,让他们及其亲属体会最后的温情,是“温情建设”的一部分。

    早在200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即出台了死刑犯临刑会见制度。死刑犯李军成为首个受益者,在法院安排下见到妻子的李军说,这“满足了我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一个愿望,我十分感谢政府、感谢法院。”

    当罪犯带着感激上路,其亲属以感恩之心生活的时候,司法才算实现了“以人为本”,社会和谐也才能更有保障。这,恐怕也正是曾成杰案引起公众如此强烈关注的原因。

    链接

    2003年,北京高级法院出台《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该《会见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

    会见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法院不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会见。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法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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