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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借的是信用还是钱 法律界观点不一

2013年07月17日 09: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7月17日电 (记者 申冉)原告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曾为同事的被告使用,每月收取被告转来的使用金额和另加利息,这样的行为到底是算借出信用卡还是借出钱款?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上,首次全程直播的该起民事纠纷案,被告该不该还钱引来了多位法律界人士的转发和议论,吸引了不少网友“围观”。

  李某(化名)和王某(化名)是一家公司的同事,王某由于私下接了一些工程项目,手头急需大量现金;李某则申请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在手,偶尔会借卡给熟人使用赚点利息钱。两人在闲聊中一拍即合,李某答应将自己持有的9张信用卡借给王某消费和套现,王某则每月定期将使用的金额和两人商议好的利息转给李某,由李某偿还银行信用卡账户上的欠款。

  两人在签订协议后,这种借用行为一直非常顺利,不料,在王某断断续续使用了李某的信用卡快一年,已经将信用卡还李某之后,李某发现信用卡上有一笔透支未付,李某认为是王某使用的,应该由王某来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则认为,这笔透支是李某后来将信用卡借给其他人使用产生的,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支付这笔钱。

  两人的矛盾越闹越大,李某最终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借给王某的9张信用卡,就是借给了王某每个月一定量的钱款,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就是借款协议,无论是欠款还是利息,王某都应该根据两人的协议依法偿还;被告王某则表示,首先,李某起诉的欠款并不是自己使用信用卡期间所产生的;其次,就算要偿还,王某也只能偿还自己使用的欠款,而不是别人使用的;最重要的是,李某将其申领的9张信用卡借给自己,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所收的钱款也属于违法所得。

  该案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万群众进法院”的活动的案例之一,在该院官方微博上@南京V法院上,以首个微博直播庭审案例全程进行了公开审讯。随着直播微博的发出,不少法律界人士关注到了这个案子的审理全过程,并就此案争论的焦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来了不少网友“围观”。

  来自浙江的网名为“沈鸿伟律师”的网友发表评论,“此案应定性为担保不当,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才是信用卡关系的当事人,借用人对银行无债权债务关系。案情实质就是信用卡借用。不是什么担保关系,也不是什么借款关系。《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

  “沈鸿伟律师”认为,李某的所得违反了有关规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而来自安徽的网名为“鲁祥东律师”的网友则认为,在本案中,实质上李某在信用卡关系中是隐名代理。王李两人之间签订了协议,是担保法律关系的;李某还清了所有银行欠款后对王某享有追偿权;李某可以在保证中获利,因此,王某支付给李某款项受法律保护。

  另有网友认为,“市民办理信用卡后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在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之间实际形成了借款关系,但这一关系不足以对抗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

  有些网友则表示不理解,信用卡里没有钱,有的是信用,怎么能算借钱呢?

  对此,有人回应,信用卡不存在有没有钱的问题;信用卡标的是钱,以授信额度为上限数额。

  据了解,此案将择日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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