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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多车逃逸只追后车责任有悖法律公平

2013年07月17日 10:0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一位60多岁的老人,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彭某赔偿8000余元。主审法官说,彭某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对受害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经济上不吃亏。但是,前面逃逸的多车既没有被找到,又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并没有还受害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干净利索的公道。这样的司法判决仍然不是彻底的公平公正,而只是一种次优选择,让人们心中的遗憾颇多。同时,逃了的就逃了,司法部门不严格追查到底,而是让彭某去追偿,这是推脱责任的懒政行为,是对肇事车辆的纵容,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再者,对最后一辆车的车主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虽然最后一辆车的车主下车后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但这是否足以证明老人是最后一车辆辗死的,缺乏有力的证据,仅仅只是一种推测,有“有罪推定”之嫌。给人的感觉是抓不到其他肇事车辆,而把所有责任全推给最后一辆车,这是不严谨的司法判决,很不足取。事实上,依法应当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大部分责任”。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细节和情节是,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彭某发现异常后,便立即报警。相比之前逃逸的司机,彭某态度和法制观念、责任意识都要强百倍。况且,如果之前的多辆车肇事后不逃逸,最后一辆车也不会辗轧老人。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恰恰是之前多辆车肇事逃逸的间接受害者,因此,对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来说,这样的判决也是不公平的。

  之前多辆车逃逸,已经严重触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以及刑法,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应由公安部门负责,而不应该由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来负责。一来,相关部门不严查到底,就是严重失职行为;二来,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只有追偿经济赔偿权,没有刑事追偿权,而依法追究逃逸车辆又是公安部门的分内职责。

  按照这样的判决,不仅放纵了交通肇事逃逸者,而且还让老实人承担本应由其他肇事者承担的惩罚,这会给人一种什么样的误导?难道意味着跑了就赚了?这无疑会严重误导社会正义。

  因此,这起交通事故虽然已经落下法槌,但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追查还没有完,法院应该责成公安交警部门一查到底,既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彻底的公道,又给最后一辆报警的车主一个交代,交还给公众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结局。(王丹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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