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物流寄丢80台手机被判赔60元 托运人未给货物保价

2013年07月17日 10:5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寄丢80台手机 物流判赔60元

  托运人未给货物保价且签字 丢失按运费2至3倍赔偿

  一家经营手机销售的科技公司把180台手机分两包,委托物流公司运往天津,不料其中装有80台单价200元手机的一个包裹未能顺利送达,于是科技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运输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由于科技公司当初并未给货物保价,因此,海淀法院最终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

  庭审中,法院调查发现,科技公司在运单上将保价勾选为否,且运单托运人签字栏以红色黑体字特别提示注明:托运人没给货物保价的,货物破损、丢失按运费的2至3倍赔偿。科技公司员工已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为权利义务尚存之合同,其效果在于使合同权利义务提前消灭。由于运输合同属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在托运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已无可履行内容。科技公司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其行权对象,遂驳回原告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物流公司丢失货物构成违约,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某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判决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物流运输的两个常见问题:

  一是运输合同的解除问题。在运输合同中,因运输标的物消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因此科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且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已经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应认为物流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应予适用。(记者 彭小菲)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