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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未被及时施救游泳溺亡 游泳馆被判赔20万

2013年07月17日 11:4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未被及时施救 高中生游泳馆溺亡

  游泳馆被判承担70%责任 赔偿20万元

  16岁的高中生小李在房山区一游泳馆游泳时溺水身亡,小李父母将该游泳馆诉至房山法院,索赔3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判令该游泳馆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李父母各项损失20万元。

  去年8月的一天,正在游泳的王先生听到有人在呼救,他急忙游去寻找,发现有人溺水。溺水者正是小李。在众人的帮助下,王先生将小李拖上岸。后来,游泳馆的救护员也赶了过来,但小李已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到游泳馆游泳,即与游泳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游泳馆救护人员没有履行不间断地巡视义务,也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小李溺水,属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的死亡有过错。但是,因救护人员未及时施救并非小李溺亡的唯一原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小李自身身体健康问题等其他因素。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房山法院最终确定游泳馆承担全部责任的70%,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记者 张淑玲)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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