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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强取“保护费” 敲诈勒索各获四年刑

2013年07月17日 15:2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大学门外摆摊,必须向两名不知什么来路的人交“保护费”,否则可能被砸摊子甚至被打,摊主四年内被逼交“保护费”数万元。近日,市中区法院审结一起强行索取“保护费”的敲诈勒索案件。

  自2008年起,在济南大学西门夜市摆摊的摊主,都被索要过“保护费”,不少摊主反映,夜市虽然是自发形成的,但只要交了“保护费”,黄某和刘某就可以安排摊位,不交钱的话,他们就砸摊子、打人。当时几乎所有的摆摊者都遭到了勒索。

  李某在济南大学西门附近摆摊卖水果,2008年开始被黄某和刘某收“保护费”,至2011年共被收取12800元。

  董某于2008年七八月份开始在济南大学西门附近摆地摊,2008年至2011年共向黄某交纳“保护费”19700元。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单独或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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