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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买到手竟是“凶宅” 原房主隐瞒信息退钱

2013年07月17日 17:32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买套二手房送给女儿结婚,合同签了,钱也付一半了,没想到出岔子了:房子出过凶杀案。不吉祥,能退吗?这个能!日前,哈尔滨仲裁委支持了市民文某的仲裁申请,因原房主隐瞒房屋是“凶宅”的真实信息,不但要退房钱,还要承担一万余元的仲裁费用。

  邻居唠嗑“点破”凶宅

  文某家住道外区,因二女儿快结婚了,他一直想给女儿买套房子,最好离自己近点儿。不久前,他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在道外区太古街选了一套各方面都比较称心的房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主徐某告诉文某,她这套房子以前是出租的,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儿:有两个年轻人吸毒过量而死亡。因房子各方面条件都合适,文某衡量一下,仍然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双方签了合同,随后文某按合同规定先支付给徐某部分房款22万元,给中介的定金、佣金也如数支付。

  此后的一个消息让文某大吃一惊。小区的一个邻居不经意之间告诉文某,这套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

  房主隐瞒构成欺诈

  文某一听,赶紧到辖区派出所询问,结果和邻居说的一样:一个年轻人在租房里将情人杀死之后自杀了。

  此后,文某找到徐某要求退房,徐某不同意。不得已,文某到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秘书到负责侦破此案的公安部门取证,得到的结果是:房子里确实发生过杀人、自杀案件。房主卖房时故意隐瞒了实情。

  徐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提供交易房产的信息,致使文某作出错误判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善良传统受法律保护

  仲裁专家认为,虽然当时徐某向文某解释“非正常死亡”的形式为吸毒过量死亡,吸毒过量死亡和他杀及自杀虽然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但吸毒过量导致死亡与凶杀显然是有区别的,曾出现过凶案的现场对居住者明显将构成一种心理压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对于“凶宅”的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仲裁庭认为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撤销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徐某退还22万元房款;中介退回一万元定金。另外,仲裁费用1.3万余元由徐某和中介承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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