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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取保候审逃逸 重判拘役5月罚金5千

2013年07月18日 10: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张滨 画

    东莞首宗醉驾被告人弃保潜逃被逮捕案一审宣判

    男子谢某在2011年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获批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竟弃保潜逃,拒不跟法院联系,一年多后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介绍,本案为东莞法院对醉驾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实施逮捕的首宗案件。主审法官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谢某的逃匿行为导致其刑罚的加重。

    文/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黄彩华(除署名外)

    主审法官介绍,在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之前,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而新法实施后,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醉驾被告人,法院可以对其决定采取逮捕措施,有力惩治脱逃行为。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如果被告人表现较好,如积极赔偿,依法遵守审判程序要求,不乏被宽大处理获判缓刑的案例。谢某的错误做法,使其刑罚加重,其中的教训值得谨记。

    醉驾出车祸不赔偿还弃保潜逃

    今年24岁的阳春男子谢某原在大朗镇一印刷厂工作。2011年8月10日3时30分左右,谢某与郭女士等人喝酒后,喝多了的谢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郭女士回去,行驶至大朗镇美景大道犀牛陂人行天桥路段时,与一中型厢式货车碰撞,致郭女士受伤。经鉴定,谢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92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经法医鉴定,郭女士所受损伤为重伤。2011年12月,郭女士将谢某、对方货车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去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8万多元、货车所在公司赔偿4万多元、谢某应赔偿5万多元给郭女士。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

    2011年8月24日,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去年2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3月1日,谢某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弃保潜逃,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去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今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中山市将谢某抓捕归案。此时,谢某已潜逃了一年多。本月4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

    辩称是“忘记报告行踪”

    前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谢某显得神情憔悴,并当庭认罪。谢某回忆说,案发前天气较热,他和朋友喝啤酒解暑,他喝了三瓶啤酒。他也知道开车不能喝酒,但当时以为自己能够安全驾驶。谢某也承认,自己并没有驾驶证。

    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动跟法院联系,谢某称,取保候审后,他去了中山打工,但随后手机被人偷走了,没有法院的联系电话,后来也“忘记”了跟法院报告行踪。现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赔偿郭女士的经济损失,只是还没有赔偿。

    谢某辩护律师称,谢某因天热喝酒,法律意识淡薄才发生事故。手机被偷走后,因不懂法,故没有与法院联系。其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但检察官反驳称,谢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却依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也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丢失手机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判决

    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

    法院一审认为,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案情,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弃保潜逃,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谢某能在庭审中认罪服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链接

    厚街“电子警察”将覆盖全镇主干道路网

    本报讯 (记者代希奎 通讯员王锡文)厚街镇电子警察工程第八期目前已进入招标阶段,预计8月份开工。届时,覆盖全镇主干道路网的电子警察监控网络将初步形成。

    厚街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大规模启用电子警察以来,厚街镇相关路口的重大交通事故显著下降,且避免了不少因车辆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人为的车速降低和碰擦事故,抓拍功能也为交通事故认定及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创造了条件。据统计,今年以来,交通事故、受伤及经济直损等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14%、15%、29%。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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