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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河南公司原董事长被判无期 曾1次索贿54万

2013年07月18日 10:2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7月16日,记者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审结。李长轩因受贿1407.9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生效。

  据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决书显示,该案是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豫法刑三管字第01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轩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并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轩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判决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轩利用其担任中储粮郑州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07.9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粮收购、中央储备粮调拨、人事安排、粮库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此外李长轩尚有893.61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记账凭证及发票等关键性证据,被告人李长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庭审质证确认相关指控,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1起计54万元人民币,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轩对其893.6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考虑到李长轩积极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以及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回2033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的赃款等情况,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长轩犯受贿所得1407.9万元人民币和4.5万美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893.6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长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 王晓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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