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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一年不登家门 母亲起诉要求其“常回家”

2013年07月18日 11:2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女儿一年不登家门

  母亲起诉要求“常回家”

  法院:女儿经济困难,可少出赡养费,但每月要看望母亲两次

  核心提示

  女儿和母亲同住一个小区,女儿却一年多不上母亲家门。78岁高龄的李老太忍无可忍,赌气将女儿阿玲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索要赡养费。而阿玲感觉自己很委屈,母亲的退休金比她的工资还高,怎么还要她来赡养?法官说了,钱少可以少出赡养费,多看看老人总可以吧。近日,母女达成协议,阿玲每月支付给李老太300元赡养费,而且,每月至少要探望老人两次。

  起诉

  女儿不回家 母亲告女儿

  今年春节后,78岁的李老太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她要告的是自己的女儿。李老太说,丈夫去世后,是她一手把女儿拉扯大,帮她找了个好工作。如今她年迈多病,生活困难,女儿却置她于不顾,不履行赡养义务。她要求女儿阿玲每月支付她1000元生活费和500元的医疗费。

  李老太还说,她和女儿在一个小区生活,可女儿一年多不上她家门,不来看望她,这哪像母女。

  庭审中,阿玲觉得很委屈。阿玲说,母亲每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而且有医保。母亲每月领的退休金比自己的工资还高。她自己的生活很困难,母亲还要她给赡养费,毫无道理。

  审理

  法院认定 女儿要常回家

  在庭审中,主办法官发现,母女两之所以闹上法院,原来是因为购房矛盾。李老太单位有购房指标,阿玲表示想购买。可能李老太报名后,阿玲却不肯出钱。无奈,李老太只好东凑西借凑够了买房钱。因为此事,母女两也断了来往。

  这种家庭矛盾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主办法官遂召集双方和解。法官首先批评阿玲,告知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即使工作再忙经济再差,也要承担起这个责任。最终,阿玲也认识到错误,同意每月给母亲300元赡养费,并每隔两周到母亲家中探望一次。可阿玲有顾虑,如果她去看母亲,母亲不开门怎么算?李老太也表示,她会对阿玲的探望行为给予必要协助。这对斗气母女,最终握手言和。

  提醒

  赡养父母 精神关怀更重要

  “赡养父母不仅是给钱,精神上关怀也很重要。”主办该案的廖法官说,因为“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法院才认定要女儿履行探望义务。

  如果阿玲继续与母亲斗气,就是不去看母亲,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廖法官说,这确实还是个新问题。探望权不同于财或物的执行,如果执行出现问题,他个人认为可先批评教育不履行一方。如果对方还不改正,法院会给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社区发出司法建议函,形成联动机制,给当事人压力,迫使他履行义务。如果这些措施都实施了,仍无改进,法院就可以采取处罚当事人“失言履行金”。通过经济处罚,可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

  廖法官也坦言,“常回家看看”入法还是新事物。在履行中出现问题,还需要逐步探讨解决。(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廖玮)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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