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多年抄表有误引发千万元水费纠纷
中新网上海7月22日电 (陈静富心振)由于自来水公司抄表员多年抄表有误,致使少收取一家煤气公司用水费达1530多万元,双方因协商不成而对簿公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日披露,该院对这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煤气公司支付原告自来水公司供水费265万余元和排水费214万余元;驳回原告自来水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据悉,2007年1月,原告对其中一只用水量大的水表进行更换,使用了当时最新型的表具,该表具采用数字式反映读数,在表盘上数字下方标注了“×10”符号,故该水表的实际用水量应根据表面数字乘以10倍。该水表更换后,由于所在表箱极深且长期积水,致使抄表员在抄表时无法看清表面上“×10”符号,因此在每月上报开账水量时,仅上报了该水表的上方读数,原告开具的水费账单也为此少收了9倍水量费用,该情况一直延续到2012年5月,原告在对上述4个水表定期更换时才被发现。
原告诉称,发现问题后,其即和被告沟通,但被告不愿支付欠费。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供水费83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排水费699万余元及相应滞纳金。
被告认为,在双方供用水业务关系项下,被告不存在任何拖欠水费的情况。如确实存在错抄水表、错发水费账单的情况,则该等错误也皆因原告过错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抄表错误、发送账单金额错误,故致使被告拖欠上述费用的过错在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供水费的利息和逾期支付排水费的滞纳金的诉求,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