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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9年前鉴定轻伤9年后成重伤 法院不支持重鉴

2013年07月25日 08:5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9年前鉴定轻伤9年后变成重伤》追踪

  今年5月7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10年前的伤害案,由于此案涉及9年前和9年后的三份伤情鉴定,惠城区公安分局和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人员被要求到庭作证(见本报5月8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惠城区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采信第三次鉴定,判定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16万多元。

  2003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及其家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市场与被害人吴耿某等双方因生意竞争积怨而发生争吵打斗,吴耿某等3人受伤。2003年7月25日,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吴耿某为轻伤,2011年12月20日惠城区公安分局鉴定中心作出补充鉴定是重伤、九级伤残,2012年10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是重伤、六级伤残。

  2013年5月7日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3次鉴定的法医被传唤出庭作证。因被告方对3次鉴定结论不一致,且前后几次鉴定依据的病历有多项疑点,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鉴定。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表示,案发后被害人吴耿某作了3份法医鉴定,因2003年第一次鉴定在没有检阅吴耿某的鉴定病历、吴耿某没有充分治疗恢复的情况下作出,而2011年第二次鉴定是法医根据案发后吴耿某的诊疗病历作出,吴耿某没有到法医处进行检验,故这两份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第三份鉴定是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案发后吴耿某诊疗病历作出,且吴耿某病历中记载其案发后就诊时不能说话、不发音、运动性失语,在做手术时已告知风险,可能造成失语难以恢复,而2012年9月13日吴耿某到法医处检验时,言语表达困难,说话时下唇向左下抽动,发音微弱,含糊不清。法医鉴定为其不完全性失语,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伤残六级,法院认为此鉴定依据充分,予以采信,不需要重新再作鉴定。故作出如上判决。(记者秦仲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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