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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行找替身当法定代表人 逃避法人责任

2013年07月31日 1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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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中,执行人员发现,承担连带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竟是一个毫无偿还能力的80多岁的老人。这一情况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这是通州法院日前执行一起案件时遇到的尴尬事。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两年,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又有创新,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着用“替身”去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一方面把‘替身法人’作为实际出资人逃避法人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避开坐飞机、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限制。”市二中院一名执行人员说。

  案件

  80岁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执行能力

  2011年10月,王某驾驶一辆汽车被后面一辆小轿车追尾相撞,王某和车上的另一乘客当场死亡,因赔偿协商未果,2011年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小轿车挂靠的公司——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21万元。

  2012年年底,法院执行此案。执行人员来到汽车服务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随后,执行人员到工商部门查询时意外发现,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是一名80岁的刘姓老人。而就是这位刘姓老人,执行人员也无法找到。“即使找到这位老人,他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说,实际掌握着这家企业的是姓张的30多岁年轻人,但法定代表人却是一位远在京郊农村的老人。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很无奈”。昨天,法院的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这样一来,此案势必成为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但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执行能力的80岁的老人,没法拘留,显然,这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特别多!”昨天,记者从东城、通州、密云等多家法院了解到,近两年,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能碰到法定代表人为七八十岁的老人,或者是毫无执行能力的法定代表人,诸如农民工或残疾人,这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调查

  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是潜规则

  和这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做法类似,记者调查发现还有不少企业存在着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当中。

  几名从事多年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已经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尤其是最高法出台举措限制高消费后。“主要就是怕公司出事情,出了事情有人挡着!”律师范伯松告诉记者,本市甚至曾出现过一家企业因严重的经济问题,法定代表人锒铛入狱,这位“被代表”的法人代表直到走上被告席那一刻才知道自己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

  朝阳法院一名执行人员告诉记者,除了“替身”被用来作为挡箭牌,恶意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有一些企业实际经营者则是出于自身身份的考虑,用“替身”隐瞒实际出资人身份。比如有公职在身的公务员,因为公务员不允许经商,他们要自己创办公司,必须利用替身。

  “尤其是限制高消费后,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越来越多!”昨天,北京一家法院执行局局长说,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老赖”坐飞机、住星级宾馆、打高尔夫、旅游度假等八类高消费行为被明确禁止,违者将被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为了应对这一规定,很多企业主选择了把七八十岁的老人推上法定代表人席位,这样不仅避免自己当上“老赖”,而且还逃避财产赔付,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建议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往往有一些人恶意去找替身当法定代表人,与这种公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防止出现金蝉脱壳、抽逃资金的情况。”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丰台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建议,为避免“老赖”钻法律的空子,应及早出台实施细则,破解这些执行难问题,可考虑尽早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诉讼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供相关联动执行部门共享,使这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难以得逞。

  此外,丰台法院经调研建议,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在立案审判阶段即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从源头避免被执行企业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的可能,为案件后续执行打牢基础。另外,还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并与法院做好信息沟通,使法院的强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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