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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恶性事件频发:休以“社会之恶”替犯罪辩护

2013年08月01日 09:05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同日,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也被依法批准逮捕。

  突发的暴力事件,让人们感到焦虑和恐慌。相关信息快速传播,对事件的讨论也随之而起。一时间,对社会治安的担忧,对极端分子报复社会的惊恐,对暴力事件原因的反思,成为舆论空间的重要议题。

  恶性事件的接连发生,强化了人们“祸不单行”之感,似乎坏事都有某种“扎堆效应”。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人们的注意力被新闻报道所吸引,很容易在各类信息中找寻“同类项”。媒体也可能通过对报道内容的选择,引导受众注意某一话题。坏消息的蔓延,不仅会引发社会焦虑,还会让某些暴戾情绪增加。避免的方式之一,是对我们接触的信息加以甄别,不盲目地被坏消息带着走,进入某种预设的假定。同时,小心那些“混淆是非”的观点,不让其左右我们的认知和判断。

  对某一种行为的支持或反对,有是非标准,更有法律底线。当一个人逾越法律底线,以极端方式表达不满,威胁公共安全,甚至滥杀无辜时,所谓的“理解和同情”,就是对恶的纵容,对善良的伤害。

  “社会的恶”其实是一个含糊笼统的概念。每一次对社会的报复,都指向某些具体的人。所以任何“可以理解”的犯罪动机,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都前相形见绌;任何原因和理由,相比无辜的受害者,都轻薄无力。法律面前,对错是非的界限很明晰。我们需要同情的,是一个人曾经的不幸,是弱者的苦难,而不是暴力犯罪,不是滥杀无辜。以非正当、破坏法律的行为伤害他人、实施报复,只能让社会陷入“恶恶相报”。(冯雪梅 )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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