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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遭企业网上言语攻击 公司被判名誉侵权

2013年08月01日 10:3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这厢员工刚离职与企业不欢而散,那厢企业就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员工进行言语攻击。7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法律警示称,最近数年东莞企业员工名誉权纠纷案件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提醒企业在对外发布有关员工信息时,应避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和否定性语言,以免超出合理维权界限发生纠纷。

  罗某原为黄江镇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在该公司任职,负责销售,后因故离职。

  罗某离职后,该公司自去年12月13日左右在其公司官网及阿里巴巴诚信通网站发布公告称,罗某因在职期间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已离开该公司,并指责称罗某离职后仍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交易。

  罗某认为,该公司以上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因此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对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罗某起诉后,该公司自行撤下相关公告。

  被告纤维制品公司则辩称,罗某在其公司任合伙人负责业务工作期间,经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络业务,但业务联系情况并不汇报公司,联系电话只是提供其个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在其退伙离职后,上述情况仍然存在。

  由于罗某存在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并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出于自我保护,针对自己的客户所发布的公告是基于事实,且所发布的公告内容范围仅限于自己公司的网页,不必然会给罗某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纤维制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前曾与罗某明确约定其对外开展业务时必需留存公司经营地址或者公司电话作为联系方式。罗某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客户留存个人手机号码及地址作为业务联系地址,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结合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受损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公司应赔偿罗某精神损失5000元。鉴于法院已判令被告向其支付一定金钱的经济赔偿,其精神损害已得到有效填补,故对于其诉请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再支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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