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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入会费”诈骗1.1万 88年女子获刑2年6个月

2013年08月05日 10:3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白沙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核心提示

  去年4月,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花香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向白沙黎族自治县警方报案称,李靖澜(女,1988年出生,四川成都人)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他1.1万元。今年5月17日,白沙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8日,白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靖澜不服,提起上诉。8月1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未当庭宣判。

  2012年4月

  孟某报案

  5月6日

  李靖澜被刑拘

  5月13日

  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3日

  李靖澜再次被刑拘

  5月16日

  执行逮捕

  5月17日

  检方提起公诉

  5月18日

  一审判决

  8月1日

  二审

  案情回顾

  报案: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1.1万元

  去年4月,孟某向白沙黎族自治县警方报案称,李靖澜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他1.1万元。

  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李靖澜分别在“椰花香酒公司”和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山庄,与孟某洽谈有关“椰花香酒公司”与台湾某高粱酒厂的合作事宜。孟某称,在洽谈过程中,李靖澜谎称是某“组织”负责人谢某某的助理,为促成合作,需要加入该“组织”,并交纳1.1万元“入会费”。

  2011年3月7日,孟某在海口向李靖澜提供的地址汇去1.1万元。同年3月16日,李靖澜在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局邮电支局将该款提取。但此后,李靖澜一直未帮孟某处理酒厂合作事宜。

  接警后,白沙警方立案调查,并将李靖澜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警方一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李靖澜涉嫌诈骗金额高达1.1亿元人民币。后警方称系笔误,应该为1.1万元。

  投案:女子否认诈骗,称1.1万元是“驾照费”

  去年4月27日,李靖澜前往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投案。

  据介绍,李靖澜2010年下半年即将大学毕业时,通过网上应聘的方式,给“某联盟”总会长于某某担任助理。“因为我女儿觉得这份工作不正规,两年后就辞职回了成都。”李靖澜的父亲称,因为辞职的事情,女儿还遭到了他人的威胁和恐吓,“于某某与报案人孟某是多年的好朋友,我们怀疑这个事情很蹊跷。”

  李靖澜表示,她辞职回成都后,一位亲戚无意间查询到她的网上在逃信息,显示“涉案金额1.1亿元”。为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说明情况。

  李靖澜称,她并未以交“入会费”为由,诈骗孟某1.1万元。这笔钱是孟某给于某某、张某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之前,孟某曾让于某某帮忙代销白酒,还答应帮于某某等人在海南办理驾驶执照,但后来没办成,于某某为此很不高兴。孟某为了表示歉意,才拿出1.1万元给他们办理驾驶证。李靖澜还表示,这笔钱确实汇到她的名下,她和于某某在2011年3月16日到邮局将这笔钱取出。但取钱后,于某某就到一家汽车商场购买了1000元左右的汽车装饰品,而剩余的钱和买汽车装饰品的票据等则给了于某某的妻子。当时只有她、于某某及其妻子3人,没有任何收据。

  一审:不具备自首法定条件,女子获刑2年半

  去年4月27日投案当晚,李靖澜被拘留,同年5月5日被白沙县警方办案人员带走,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今年5月13日,因为取保候审已经一年时间,女儿到白沙县办理撤销取保候审手续,结果当天又被白沙警方执行刑拘。”李靖澜的父亲称,从今年5月16日女儿被执行逮捕,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只有3天时间,“这个办案速度也太快了点,我们很难理解。”

  5月17日,白沙县检察机关以“白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靖澜犯诈骗罪,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8日,白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靖澜未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法定条件。当天,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靖澜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白沙县法院(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现场

  8月1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白沙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进行二审。上午8时30分许,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靖澜被法警带上法庭。李靖澜个子很高、面庞清秀,留着齐耳的短发。庭审前,李靖澜的父母专程从成都赶到白沙,希望出庭证明女儿是清白的。但法官表示,他们在一审时已参加了旁听,出庭作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两人作为旁听人进场。

  辩方律师:一审量刑过重,存在严重失误

  李靖澜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的诈骗数额为1.1万元,量刑应在9个月至12个月之间,而不是2年6个月。“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匆忙作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失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白沙公安局没有管辖权

  辩方律师认为,案件中报案人孟某的汇款地址是海口,李靖澜的取款地址是山东济南,结果发生地在济南。后来,孟某向白沙公安局报案。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有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白沙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另外,白沙县公安局在网上通缉李靖澜,而当时李靖澜居住在家,并非在逃人员。

  警方询问笔录存在问题

  辩方律师当庭指出,本案的一份案卷中,存在两份互相矛盾的询问笔录。两份笔录均由白沙县查苗派出所出具,一份询问笔录显示时间为2012年4月5日9时16分至12时52分,被询问人是孟某,询问地点在查苗派出所;另一份询问笔录则是2012年4月5日9时18分至14时18分,被询问人是“某联盟”总会长于某某,询问地点在国营龙江农场富华宾馆。两份笔录都签有记录人李某的名字。“可以看出,两份笔录记录人是同一个人,几乎在同一时段,但询问地点却不同。”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法庭对警方两份询问笔录进行调查。

  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辩方律师指出,被告人李靖澜不构成诈骗罪。李靖澜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院应当考虑自首情节和李靖澜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等,依法应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2条规定:“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白沙县人民法院一审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白沙县公检法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本案也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形,而且本案被告人拒绝认罪,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检方承认警方案卷有瑕疵,建议发回重审

  针对李靖澜辩护人的质疑,公诉方检察官辩称,虽然有关证据材料显示,白沙县警方在对李靖澜上网追逃前,未与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但这并不代表白沙县警方没有通过别的途径了解该案相关信息。这名检察官承认,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中确实存在部分瑕疵,而且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确实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靖澜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对孟某实施过诈骗,请求二审法院还自己一个公正和清白。主审法官在当天庭审结束时表示,法庭将在综合考量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记者 陈标志 王忠新 文/图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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