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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要求减轻劳动量

2013年08月05日 10:3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市民黄女士在一家汽车公司担任售后专员,前不久她查出怀有身孕,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她向公司方要求调到较为轻松的岗位。公司方面却把黄女士调到了工作压力更大的销售部门,将其每月1800元的基本工资降到了1200元,并且多次对她劝退。黄女士非常气愤,她说自己肯定不能完成销售任务,她咨询律师,如果公司方面为此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解答: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应当顺延,孕妇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适。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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