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运输时受损伤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08月05日 11:17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杨先生:
前不久,我们商店从外地购买了一批电风扇,结果有顾客购买后使用时被电击烧伤。后经产品质量鉴定,电风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导致漏电的原因是运输产品的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不慎将电器零件损坏,造成电风扇出现漏电引起火灾,现在消费者准备起诉,请问就以上情况,我们商店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王向东律师: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该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为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人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许多环节,消费者有时根本就不知道运输者、仓储者是谁,也不清楚产品缺陷是由谁造成的,为了方便消费者请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先找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就反映情况看,杨先生商店销售电风扇是在运输过程中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消费者可以先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以后可以向运输者追偿。 本报记者 郝文连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