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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捕 让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2013年08月05日 16:15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1月正式施行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规定,尤其明确规定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半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对涉案未成年人少捕慎捕,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工作中有了不少新变化。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案例一:今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严某某先后多次在居民住宅小区里盗窃数部燃油助力车、摩托车,价值达1万余元。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盗窃行为。

  许某、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移送包河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逮捕。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根据两嫌疑人多次盗窃犯罪的行为和盗窃数额,以及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一般情况下会批准逮捕。可是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案发时许某不到18岁,属未成年人。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中,许某虽多次盗窃,但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且许某父亲也特地写了一份申请书,表示作为家长,对许某监管不力,导致其违法犯罪,非常后悔。诚恳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机会。并表示会加强对许某的监管和教育,保证随传随到。与此同时,许父还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新刑诉法精神,在报经该院检察长同意后,包河区院作出对许某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不足不捕

  案例二:2012年11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合肥某职业学院男生宿舍,趁同学们熟睡之际,将被害人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3859元。案发后,曲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件移送包河区院审查逮捕时,检察官发现,提捕书中关于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只写了这样两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班同学,对被害人生活习性较为了解,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危险性理由与可能实施打击报复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不充分。

  经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系在校上学的未成年人,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及学校对曲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学校也同意继续让其上学。从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也为了曲某某的前途,该院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新《刑事诉讼规则》对一般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列明了五种情形。现实中,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有些案件既未提供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又未提供可能发生何种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审查逮捕时,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逮捕。

  社会危险性评估强化帮教

  案例三:今年2月某日晚,犯罪嫌疑人汪某伙同陈某、姚某、蔡某、赵某窜至庐江县一棋牌室内,当汪某与他人赌博输了钱欲离开时,心有不甘的他遂起抢劫念头。在汪某教唆下,陈某、姚某、蔡某、赵某持斧头、刀等凶器,抢走被害人放在麻将桌上的3100元现金,并掀翻麻将桌,造成麻将桌损坏。

  案件移送庐江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因该案中陈某、蔡某为未成年人,该院特将案件交由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办理。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该起涉嫌抢劫犯罪案件中,陈某未满十六周岁,为在校学生,犯罪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蔡某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为更有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建议对陈某、蔡某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为此,办案检察官特地到陈某、蔡某所在的社区、学校走访,了解其表现;并与二人的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家庭情况及帮教条件,对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后,庐江县院对陈某、蔡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陈某、蔡某得以重返校园,且表现良好。

  评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加大教育、感化、挽救的力度,不仅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随着新刑诉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随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观测评估、逮捕必要性专业评估、刑罚预测体系及社会管理支持、诉讼过程安置等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得以明显加强,逮捕的适用条件也日趋严格。黄骊 侦监 综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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