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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病人死在邻家鱼塘 法院判邻居补偿2万元

2013年08月06日 09:39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患有癫痫病的田晓伟(化名)在叔叔家吃过晚饭后,一直未归,直到第二天早晨,被发现死在隔壁刘家鱼塘里。田家人认为,刘家应对田晓伟的死承担部分责任。因此,田家一诉状纸将刘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20%,共计12万余元。

  去年11月9日,区法院判决被告刘家因田晓伟的死,补偿原告2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家:因鱼塘垮塌而淹死

  永川人田晓伟一直患有癫痫病。去年6月14日,他在叔叔家吃过晚饭后,出了门就一直没有回来。次日早晨,生产队队长发现田晓伟死在了刘家的鱼塘里。

  田家与刘家是邻居,刘家多年前将自己房前的水田(紧挨田家坝子)改建为鱼塘养鱼,田家进出必须经过刘家的鱼塘。

  近年,鱼塘靠田家住房一侧的堡坎以及上面的坝子,已部分垮塌。因垮塌的坝子属田家人所有,双方对垮塌原因及应由谁进行修缮,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垮塌处一直无人维修,而此处正是田家人进出的必经之地。于是田家人猜测田晓伟正是路过此地时滑落鱼塘中丧命。

  法院:补偿而非赔偿

  当地派出所实地勘验时,田家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民警对田晓伟的死亡未作结论。同时,生产队队长证实,经派出所和当地综合治理部门当场测量,发现田晓伟的位置在鱼塘水深为0.78米处。

  法院审理认为,田晓伟虽被发现死于刘家修建的鱼塘内,但水较浅且田晓伟未经尸检,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田晓伟系在鱼塘内淹死。因此,田晓伟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从而不能认定被告刘家对田晓伟的死存在过错,也不能推定被告刘家对此有过错。

  但法院考虑到,田晓伟与父母、妻子和儿子生活在一起,虽身患癫痫病,但其是家中主要劳动力之一,他的死亡对田家造成损失巨大。

  虽未能认定死亡原因,不能认定被告刘家存在过错或推定存在过错,但田晓伟毕竟死于刘家鱼塘中,且在坝子垮塌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家因田晓伟的死补偿原告田家2万元。

  法律讲堂

  双方都没过错可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本条需要如下要件:

  第一,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

  第二,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确定行为人有过错,也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而如果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将会显失公平。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分担。依据本条行为人对受害人补偿不是填补损失,而是分担损失,因此,使用“补偿”,而不使用“赔偿”。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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