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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督办函”挡住了合法房产交易

2013年08月09日 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黄花梨收藏家王凤和憋着一肚子气,2010年年初,他通过公开拍卖,合法获得海南省五指山市一处房产,但3年多来,却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还被卷入3场司法诉讼。就在3家不同法院审查结果基本一致,王凤和以为终于能够继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连发两个神秘“督办函”,再次挡住了房产的合法交易。

  这处给王凤和引来一连串官司的房产,是王凤和在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组织的公开拍卖中,以170万元的价格获得的抵债资产。该房产为五指山宾馆椰风楼(现贵宾楼)。

  据了解,五指山宾馆原为五指山市政府下属国有企业。1991年,五指山市政府将其租赁给金圆公司经营。1992年,金圆公司从五指山市政府手中购得其房产产权,付清转让款后,于1993年在五指山房管局办理了五指山宾馆椰风楼房产所有权证。

  1992年,因金圆公司拖欠海口市振东城市信用社(该信用社后并入海发行,海发行被人民银行依法关闭后,成立关闭海发行清算组——记者注)贷款,被起诉至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并判决“金圆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罚息给振东信用社”。

  判决生效后,因金圆公司未履行赔偿,振东城市信用社向振东区法院申请执行。1995年,振东区法院查封了金圆公司名下房产五指山宾馆椰风楼,并于2000年作出裁定拍卖该房产。

  因无人竞买,且申请人同意接受房产抵债,2001年,振东区法院解除了对五指山宾馆椰风楼的查封,将其以评估价179.9万元给申请人抵偿债务,并向五指山房管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局协助将该房产过户到申请人海发行清算组名下。

  2010年,在王凤和与海发行清算组到五指山房管局申请办理椰风楼房产产权登记时,金达公司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椰风楼房产抵债给海发行清算组一事,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获得竞拍后的3年多时间内,我与海发行清算组工作人员先后100多次向五指山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均未获同意。”王凤和称,这时他才知道,1997年五指山市政府协调将五指山宾馆(包括被查封的椰风楼)移交给了金达公司。

  经美兰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金达公司与金圆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关于椰风楼房产部分的转让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金达公司明显超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通过其他程序来行使权利,据此驳回了金达公司的异议。

  异议被驳回后,金达公司又向五指山市法院提起确权诉讼。2011年3月,该院判决五指山宾馆贵宾楼归金达公司所有,并要求五指山房管局将五指山宾馆贵宾楼过户给金达公司。

  对此,王凤和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五指山法院裁定对上述确权判决进行再审。再审判决撤销了原确权判决,并驳回了金达公司的包括确权在内的所有诉讼请求。

  金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海南一中院在得到五指山房管局提供的椰风楼房产属金达公司所有的证据后,将该房产作为金达公司的财产另案予以查封。

  王凤和获悉后,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查封异议。该院经审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椰风楼房产属金达公司所有。王凤和以椰风楼房产合法竞买人资格要求解除对椰风楼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一中院遂裁定对椰风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经过4场官司、3个法院的一再审理,均证明五指山宾馆椰风楼的产权归海发行清算组所有,而自己通过公开竞拍获得该房产的途径合法有效。”王凤和觉得,于情于法五指山市房管局都没理由不给自己办理房产过户。

  就在王凤和与海发行清算组继续要求五指山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美兰区法院下发了一份编号为(2011)琼执监字第247号“督办函”,要求美兰区法院对椰风楼房产一案进行执行审查。美兰区法院经过重新审查后,再次确认执行金圆公司名下房产椰风楼给海发行清算组用于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海南省高院在美兰区法院作出重新审查后不久,再次向美兰区法院下发了第628号“督办函”。

  海南省高院为何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连发两个“督办函”,具体“督办”什么、怎么“督办”?王风和及其律师希望了解详情,却没有结果。

  海南省高院近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给出的解释是:下发“督办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督办函”的下发次数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多次下发;“督办”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直到“督办”清楚为止;“督办函”是法院的内部文件,其内容不对任何人公开,包括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本案正在“督办”之中,不方便向记者透露任何细节;案件“督办”结束后,“督办函”会作为“副卷”存进案卷,在一定范围内才可以公开。

  据了解,我国法院另立副卷的制度最早可见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2002年废止);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84年、1991年两次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正、副卷分别订立的做法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工作讲话、通知、保密纪律中,将“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

  五指山市房管局局长张小林则对媒体称,现在只能等待海南省高院的“督办”结果。如果海南省高院同意给过户,五指山房管局就会无条件办理;如果海南省高院的“督办”没有结果,五指山宾馆贵宾楼的产权只能保持原状。

  本报海口8月8日电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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