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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债儿子担保 代父还款后对簿公堂

2013年08月09日 10: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吴文锋

  4年前,80后小伙阿军(化名)替父亲阿培(化名)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还款期到后,阿培却未能按时还款,阿军只好替父亲垫付近60万元。当阿军追索垫款时,父亲却以“父子未分家,儿子应当承担部分债务”为由推脱。无奈之下,父子二人对簿公堂。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父亲应全额偿还近60万元的垫付款。

  案情父亲欠债无力偿还儿子履行担保义务

  阿培与阿军系父子关系,阿培个人投资经营一家冷冻厂。2009年6月22日,阿军、冷冻厂与中山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在2009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向冷冻厂发放本金余额不超过1701600元的贷款,并由阿军以其名下一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于2011年6月9日向冷冻厂发放贷款100万元。

  不料还款期限届满,冷冻厂未依合同约定还款,信用社要求阿军履行担保义务。为此,阿军委托其姐阿英(系阿培之女)代冷冻厂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598874.5元。2012年10月29日,阿英将598874.5元汇入冷冻厂账户用于偿还信用社的上述借款本息。之后,信用社与阿军涂销了抵押登记。

  父亲父子未分家儿子应承担部分债务

  因追偿垫付款无果,阿军将父亲阿培及其经营的冷冻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清偿所垫付款项。

  阿培认为,阿军系其儿子,现在父子还没有分家。阿军从出生到读大学都是其供养,且其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开支。因此,阿军应负担一部分债务。

  法院儿子有权向父亲追偿垫付款

  法院认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阿军为冷冻厂向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阿军代冷冻厂向信用社归还了借款本息后即取得向冷冻厂追偿的权利,而冷冻厂系阿培个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阿培在冷冻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法院认为,阿培关于阿军系其儿子等抗辩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阿军向冷冻厂和阿培行使追偿权。因此,判令冷冻厂向阿军偿还垫付款598874.5元,并由阿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目前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阶段。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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