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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工”入职半年即得尘肺病 获赔37万多

2013年08月09日 13: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入职半年得了尘肺病,向用人单位索赔180多万元,无果。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庭。近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陈江法庭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员工小胡37.5万元。前日上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小胡拿到了37.5万现金。

  原告:入职半年查出尘肺病

  小胡是四川人,今年39岁,2009年4月13日,进入某公司务工,从事五金冲压工作。据小胡说,他从事的是抛光工作,经常接触到粉尘。2009年11月,经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发现双肺见有小点阴影,后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二期。

  小胡认为,尘肺病是严重的可防不可治的终身疾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特效药,而且该病会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这给他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身体折磨。因此,除了工伤待遇,公司还得给他赔偿人身损害费。2012年1月13日,小胡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1844931.97元。

  被告:你的病不是我造成的

  该公司则认为小胡的病不是在入职后形成的,因此拒不赔付。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的工作环境是经过职业病环境检测的,不足以导致尘肺病,而且和他同一批入职前接受体检进来的员工均没有患此病,胡先生却在入职短短半年后便查出尘肺病二期,这不得不让人怀疑”。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小胡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家日企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119元。

  2013年3月21日,小胡又将该公司告上陈江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45万元。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答应赔偿原告共计375000元,同时,原告答应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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