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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认定2000万 原银行职员一审被判15年

2013年08月20日 10:0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追踪

    上次报道索引

    时间:2013年3月15日

    版次:《佛山新闻》A2版

    题目:《伪造行长签名骗2000万 她是“过桥”还是过河拆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孙楠)从去年3月5日公安立案时指其涉嫌诈骗的2亿元,再到检方起诉时的6576万元,再到佛山中院一审认定的2000万元,原银行职员、“巨骗少妇”邓倩娴的诈骗金额最终被定格为2000万元。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该院于上周五对邓倩娴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邓倩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据了解,邓倩娴已口头表示将上诉。

    指控:以拆借为名诈骗6576万

    据检方指控,2010年起,被告人邓倩娴先后多次以资金拆借为由向周某球、完某聪、蔡某梅、彭某芬等人高息借款,实际用于其本人购买境外原始股、理财产品等高风险投资。至2011年底,投资失败的邓倩娴已无力偿还欠下的高额债务,于是决定骗取他人的钱款来填补其个人的债务漏洞。

    2011年12月起,邓倩娴谎称某银行南海支行需要资金拆借,先后向胡某借款人民币8700万元,这个过程中只偿还了部分本息。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邓倩娴谎称某银行南海支行需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客户业务,并向胡某出示了带有虚假某银行南海支行印章和行长签名、印章的《请示报告》,以此骗取胡的信任,再次从胡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万元。邓倩娴将从胡某处骗得的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至案发之时,邓倩娴尚欠胡某人民币6576万元无法归还,这也是检方指控邓倩娴的诈骗金额。

    审理

    没逃债迹象指控不准确

    佛山中院在判决中,基本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倩娴骗取胡某人民币6576万元的意见,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首先,结合邓倩娴的供述、胡某的陈述及银行账户的流水资料等证据,法院认为,仅根据邓、胡之间有大额欠款关系及被告人缺乏还款能力,不能认定被告人邓倩娴对所有欠款均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2011年开始的邓与胡的多次借款往来之间,除以伪造的《请示报告》骗取胡某人民币2000万元外,邓均分别向胡出具了借款凭据,并且没有证据反映邓积极逃债,其部分履行行为也反映邓在此期间也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其三,据周某球、完某聪、彭某芬等债权人的证言,也证实邓倩娴于2010年初开始向其三人及其他债权人大额借款,并且不间断地支付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邓倩娴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并无将借款偷偷转移的迹象;

    另外,证人何某、梁某的证言证实,邓倩娴确实投资大量股票并炒卖房地产进行投资,且并未收获盈利,证实邓倩娴主观上是想偿还巨额欠款,虽然最后丧失了履行能力。

    结果

    判刑15年处罚50万元

    据了解,开庭时,邓倩娴曾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她认为自己诈骗的金额仅有2000万元。“2012年1月12日之前,我向胡某借的资金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有借有还;只有2012年1月12日谎称该支行需资金用于客户业务,向胡借的2000万元涉嫌诈骗。”佛山中院采纳了邓倩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

    佛山中院指出,邓倩娴使用虚假的某银行南海支行和该行行长印章、假冒行长签名伪造声称由某银行为其2000万元借款承当担保责任的《请示报告》,实际上是邓伪造的一份虚假担保,这反映了邓倩娴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补救并积极逃避还款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倩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邓倩娴口头表示要提出上诉。

    受害人:判得太轻

    据了解,被害人胡某从2012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就不得不到国外躲债。因为据胡某称,他借给邓倩娴的钱,大部分也是通过高利贷和亲戚朋友借来的。昨日下午,记者打通了胡某妻子刘女士的电话时,她表示还不知道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并称15年判得太轻。“害得我们那么惨,那么巨额的诈骗应该判20年。”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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