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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律威严 执法者当先自律

2013年08月20日 11:3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连日来,舆论目光都聚焦在河南林州警察摔婴儿一事上。最新消息是,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副书记三名主要领导已被停职,接受组织调查。

  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社会秩序的看守人,理当受到更高的道德与职业规则的约束,这已是法治社会不言自明的常识。然而,在林州警察摔婴儿事件发生后,当地官方却是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以纪代刑”从轻“发落”,更被曝与施害者一道,参与“封口”。事件最终得以见诸舆论,居然还源自当地人大官员的向媒体爆料……与之类似,河南鲁山景区内警察公车私用下河裸泳,也同样是来自“网友曝”。当然,最新处理结果是,涉事的8名协警被辞退。

  警察个人的失范与违规,首先当然与个人职业素养和法纪观念的不足有关。但相关机构对于违规警察的“冷处理”乃至包庇和“不察”,甚至管理的制度性疏忽,都难逃“不治”之责。为何一个警察能够如此嚣张地当街摔婴儿?为何一群协警能够堂而皇之地下河裸泳?不能说,这与平时的管理松懈没有关系。

  警察对于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发生在警察队伍身上的任何事件都非小事。执法者的行为失范,挑战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职业规范,甚至也还不仅是法纪,而是社会的底线与共同价值,是人心。人们对于警察的期待,就是对于社会正义与安全底线的信任。而当这个群体出现负面新闻时,就是在割裂社会的信任与安全感。

  对于执法者而言,任何失范行为的影响都会数倍于普通人的犯法,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人们对于整体队伍的信任。因此,要维持社会的正面评价,唯一解决办法,就是确保自身“行得正”。在这个意义上,从严治警的必要性,从来不只是维护警察队伍形象的问题,而是守护社会法治底线与价值基座的问题。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朱昌俊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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