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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逛超市被箱子绊倒 起诉箱子主人及超市索赔1万

2013年08月20日 12:5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刘先生逛超市,被安全通道的纸箱子绊倒摔伤,这个纸箱子却是其他顾客小王、小李的,刘先生把超市和小王、小李告到海淀法院,索赔医疗费1万余元。

  今年3月,刘先生到超市购物,结账后准备离开时,被来超市购物的小王、小李放在安全通道上的纸箱给绊倒了,上唇肿了起来,后在超市工作人员和小王陪同下去医院就诊,发现牙齿有折影,经过治疗后完全恢复了。但在治疗期间,超市和小王仅支付了少量的医药费,便不再管刘先生。

  刘先生找到超市和小王、小李索赔,结果双方互相推诿,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刘先生一怒之下,把超市和小王、小李一起起诉到法院。刘先生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被堆放在安全通道上的纸箱绊倒摔伤,而小王和小李把纸箱堆放在安全通道上亦有过错,三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超市应承担补充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介绍,对于顾客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受伤,侵权责任法有着明确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律师介绍,通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是有不安全因素,比如宾馆的旋转门设计不合理,卡伤顾客;对特殊人群的安全工作忽视或是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和提供服务等环节存在问题,比如超市地面积水,滑倒顾客等。

  不过,本案中涉及第三人侵权。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律师指出,超市没有及时清除安全通道的杂物,可以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实际侵权人是其他顾客,所以小王、小李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当这二人不能承担责任或是难以承担全部责任时,超市要承担补充责任,即法院假如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但小王、小李只赔得起5000元,剩余部分则要由超市赔偿。(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芯)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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