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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爷车祸半年后病故 肇事车辆担责80%

2013年08月21日 15:46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7旬大爷被轿车撞伤,半年之后在家中发病身亡,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昨日,成都晚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参与度为80%,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0.2万余元。

  车祸前 7旬大爷还能做小生意

  去年9月,刁师傅驾驶小轿车在彭州城区行驶时,将行人张大爷撞伤。经诊断,张大爷有粉碎性骨折,部分头皮缺损,面部及肩部挫伤,累计住院32天,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刁师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张大爷病死在家中,其家人随即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称,张大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由于年龄因素,其出院后体质虚弱、饮食下降,营养不良致其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

  今年6月,家属申请另一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伤与张大爷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鉴定。司法鉴定所调取了张大爷的病历、尸检报告、当地村委会证明等,综合其在事故前身体健康,还能照顾九旬老母、能做小生意等因素,作出了“交通事故所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为70%-90%”的审查意见。

  肇事方认可鉴定意见

  7月,张大爷的家属将刁师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刁师傅、保险公司均认可鉴定意见。

  彭州法院认为,虽然张大爷在交通事故受伤数月后才死亡,但根据其交通事故所受伤与其死亡之间参与度为70%-90%的鉴定审查意见,并结合其他情况,法院酌定张大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其死亡的因果参与度为80%。刁师傅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对张大爷造成生命侵害致死民事赔偿责任的80%。保险公司应向张大爷的家属予以赔付30.2万余元。张虹 成都晚报记者 锁千程

  本案承办法官陈勇表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去世,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死亡结果与交通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类案件处理的关键。过去,许多案件因遗体灭失、难以作鉴定等因素,因果关系度往往难以确定和量化。本案中,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使关键证据得以保存,为案件的处理带来有力依据。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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