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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朋友担保出意外 银行伪造质押《授权书》

2013年08月22日 10: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张先生用巨额保单为朋友担保,还没来得及走完担保程序,朋友却“走佬”了。银行事后将张先生用于担保的两份保险单提前折现偿还400万元欠款,双方于是对簿公堂。在一审败诉后,张先生在上诉过程中却发现了自己根本没有签过所谓的《授权书》,银行提供的《授权书》疑似伪造。

    近日,佛山中院确认《授权书》存在变造的情形,判决《授权书》无效,银行应承担其业务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案情:

    用保单为朋友作担保出意外

    2011年8月,东莞和辉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和辉公司”)向某银行佛山石湾支行(下称“石湾支行”)申请开具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由于张先生与和辉公司的老板是朋友,他以两张巨额保险单为和辉公司作担保。这两张保单分别向中国人寿和新华人寿投保,基本保额共500多万元。

    张先生说,当时他在石湾支行签署了质押材料。因妻子是受益人,他帮忙代签其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将递交审批,再补充签订正式抵押合同,谁知再无下文。不过,银行很快出具了承兑汇票。

    然而才过两个多月,2011年11月1日,和辉公司老板“走佬”的消息传了出来。当天,张先生来到了石湾支行被告知消息。随后,张生提交了《风险告知书》,提出希望银行尽快参与该公司的债务清算。到了11月10日,张先生接到了中国人寿的电话,表示将终止保险合同,将保险现金价值转给石湾支行。

    鉴定:

    两份《授权书》非一次性形成

    张先生不同意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而他的妻子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巨额保单担保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败诉,张先生不服。他认为整个过程中他都没能从银行提交的证据中看到抵押合同原件,遂上诉至中院。

    佛山中院受理后,张先生提出了查看抵押合同原件的要求,而法院从两家保险公司各调取出了一份授权书。

    2012年6月13日,两份授权书被送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当月的30日,得到的鉴定意见为两份授权书打印部分文字不是一次性排版、输出形成。

    为此,法院二审期间要求银行解释。银行方表示,第一页的手写内容均为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但无其他方面的解释。

    终审:《授权书》存在变造情形

    佛山中院认为,据石湾支行的主张,《质押保险单权益转让授权书》为确定其与张先生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的主要文件,但按常理,内容记载于多个页面中的同一文件印刷体文字应一次形成,诉争《质押保险单权益转让授权书》出现上述鉴定结论所载情形不合常理。在石湾支行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及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让人确信该《质押保险单权益转让授权书》存在变造。

    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石湾支行均未能提供诉争《质押保险单权益转让授权书》的原件,其作为持该授权书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当事人对该授权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能出示材料的原件并对相关怀疑作出合理解释,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中院指出,石湾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在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中应持足够的谨慎态度并遵守业务流程与职业规范,因而其业务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石湾支行自行承担。据此,近日中院判决授权书无效。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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