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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死后26天“复活”委托卖房 系遭人假冒

2013年08月22日 10:4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昌平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案”:一名房主病逝26天后,竟然委托他人卖房。房主儿子觉得蹊跷,把委托人和买房人告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清“猫腻”,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李先生今年22岁,他诉称,2009年4月,父亲因心脏病猝死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近期,在调查父亲遗产情况时,李先生惊奇地发现,父亲去世的26天后,竟然和王某在北京某公证处签署“委托公证书”,委托王某出售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的一处房产。

  李先生认为,王某必然是伙同假冒父亲的人,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书,又假冒父亲签名与买房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处获悉情况后,已经做出撤销委托公证书的决定书。李先生提出,王某和张某伪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张某辩称,争议房屋是某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进行拍卖的,经评估,房屋价值100余万元。为尽快促成拍卖,拍卖公司的总经理邓某就借用了李父的名字,办理相关手续。“我在拍卖成功后,办理了过户,缴纳了契税,目前已经入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张某认为与己无关,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某则说清了事情的内幕:原来,张某和自己都是拍卖公司的员工,而张某是自己的领导。王某说,是张某让自己联系公证处办理的委托公证手续,后自己和张某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李先生父亲已经死亡的事实,我真的完全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先生的父亲于2009年4月死亡,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及其授权委托书的签订时间均发生在原告父亲死亡之后,该合同并非原告父亲本人所签订,事后更不可能得到其追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代理原告父亲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焱)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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