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雇人抢表弟被判徒刑十三年 因承揽工程结怨
年逾不惑的施某因承揽工程与表弟曾某结怨后,雇请4人入室抢劫曾某钱财10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4人分获十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5万元。
2012年9月,施某在承揽工程与表弟曾某结怨后,一直怀恨在心。今年1月,施某找到远房亲戚王某,向其透露了想报复表弟的想法。王某当即找来3人商量后决定对曾某进行抢劫。今年1月23日晚,王某等4人蒙面将曾某家门踹开,由王某在门口望风,其余3人入室,用匕首、砍刀、玩具手枪等威胁曾某夫妇,并用透明胶带捆住二人的手脚,用毛巾堵住嘴,逼他们交出钱财。他们在曾某家翻箱倒柜后,找到2000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并持玩具手枪逼迫曾某说出银行卡密码。
事后,他们开走了曾某停在院里的轿车。从银行卡里取出2万元现金。将抢得的金项链和金手镯卖掉后,与22000元现金一起进行了分赃,而那辆轿车则被丢弃在上海的一个停车场内。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他们此次抢劫的财物,包括那辆汽车在内共计价值103964元。
法庭上,施某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丢弃的那辆轿车,只是作案工具,不应计算在抢劫犯罪金额内,请求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等人开走轿车既是为了实现抢劫目的,又是作为逃跑工具,被劫取车辆的价值应该计入抢劫数额,综合各自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 敏 王林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