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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另类”拘禁债务人 陪吃喝玩乐不让走

2013年08月22日 16:35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购物、爬山、唱歌、逛公园本是享受,但对受害人阿勇来说却是活受罪。合肥庐阳区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另类”非法拘禁案,三男子将债务人看管起来,并陪他一起吃喝玩乐,因为他们认为“没有将人关起来,就不算非法拘禁”。

  今年6月23日中午,阿勇被王某、史某、侯某三人约出来见面,并以见人为名被带到了淮南。为了不让阿勇逃跑,三人每天24小时“陪伴”其左右,并用手机拍下来当作证据。虽名为软禁,但三人经常安排爬山、唱歌、购物、逛公园等项目,好让阿勇不感觉到烦躁和寂寞,甚至还给阿勇买了一双品牌皮鞋。到底是什么让这些人对阿勇如此“热情”呢?

  据了解,原来这三人和阿勇是中学同学。2011年2月,阿勇说自己在外面借了高利贷,父亲又生病急需用钱,向史某求助,史某出于仗义,将房子办了抵押贷款,借给阿勇17万。2012年9月,阿勇又以父亲得了脑血栓,需要救命钱为由,向王某借款8万元。后史、王两人多番向阿勇讨要欠款,但迟迟得不到阿勇的回应。王某和史某听说阿勇将钱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十分气愤,遂商量将其带至淮南逼其还钱。

  6月27日,仍讨不回钱的三人再也没有耐心“伺候”阿勇了,将阿勇从宾馆转移至一民房,用绳子和衣服将阿勇捆绑。28日凌晨时分,阿勇趁三人熟睡后逃走。

  记者从办案检察官处了解到,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并不仅是指将人拘禁在狭小空间里,在一定时间、空间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是犯罪。王某、史某、侯某三人虽然带着阿勇“吃喝玩乐”,但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取正当的方式理性维权,切不能采取拘禁、绑架等非法行为,否则自身权益不仅得不到维护,还可能会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杨戬 吴微 记者 王峰)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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