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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需要司法发力

2013年08月30日 10: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性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的其他环节已不同程度地失守,只有纳入刑法调整,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特别是从重从严惩处,方能体现法律权威,表明国家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日前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嫖宿、奸淫幼女,极少数学校领导、老师性侵女生、猥亵儿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被曝光,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断地反思和检讨:从父母、家庭到学校,从社区、社会到政府各个环节,从理论到实践,从组织到机制,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方面,哪里比较薄弱,哪些方面需要亡羊补牢,都在认真排查,寻找对策。人们希望完善相关环节,织密保护网络。当然,这其中离不开我国司法的发力。

  司法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所在。面对近期屡屡曝光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需要司法亮剑,加大惩罚威慑力,提高法律保护力度。因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性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的其他环节,如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都已不同程度地失守,靠个人自律及相关单位的说服教育已经不能发挥作用,超出了道德及组织纪律的调整范围及能力。只有纳入刑法调整,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特别是从重从严惩处,方能体现法律权威,表明国家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及时表态,对各级法院提出严格要求,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要各级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仅有最高法院负责人的口头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座谈会文件也缺乏普世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最高法院依法行使司法解释权,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司法解释,从而让各级法院的司法有法可依,不折不扣地将座谈会会议精神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尽快形成对上述各类犯罪分子的强大威慑。

  当然,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减少恶性案件发生,仅有司法环节的发力也是不够的——司法严打只能灭火,却难以消除根源。从长远看,加强相关立法,明确儿童福利,健全保护体系,使各相关环节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才能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李克杰(山东 学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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