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地铁一号线纵火案疑犯因患精神病被免诉

2013年09月03日 14:3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广州火车站地铁站进站口,工作人员抽查乘客行李 羊城晚报记者 宋金峪 摄 (资料图片)

  备受关注的广州地铁一号线预谋纵火案实施者吉某,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其精神有异,后经鉴定,确认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被害妄想,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吉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为发泄带汽油上地铁欲纵火

  今年5月29日早上7时40分左右,正值上班高峰期,广州地铁一号线一趟列车在西门口站开往公园前站途中,被发现车厢内一个黑色箱子流出疑似汽油的不明液体,列车立即被暂停运行,乘客紧急疏散。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发大范围的恐慌情绪。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吉某抓获归案。

  经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吉某供认其当天携带约20升汽油在上班高峰时段进入地铁一号线列车,打算在列车上纵火。此外,吉某还供认今年5月22日晚上,他曾拨打110,编造有人将汽油带上当晚广州飞北京的HU7812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

  根据吉某供述,他在198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广州某电子集团公司,从事电脑质量检测工作。他自称:“1985年,我在工作中受电脑电磁辐射致大脑损伤,单位不仅不施救,还在其就医时串通医护人员通过进行核辐射、过量注射麻醉剂等方式对其实施迫害,让我变‘傻’了。”

  1986年10月他被安排去了集团下属另一子公司工作,1988年年初,吉某又遭子公司开除,之后一直无工作。吉某认为,正是因为单位对他实施迫害,劳动部门一直未认定他是工伤,才造成长期无工作及生活贫困。此后,吉某长期到原单位及劳动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申诉,并对各单位相关处理结果一直不服,社区民警曾多次到他的家中走访、慰问。

  疑犯患有被害妄想被强制医疗

  吉某认为,自己所反映的问题及其诉求一直得不到解决,于是从2013年3月开始计划在广州地铁上纵火,以此引起社会关注。吉某通过数周的准备,于今年5月29日用黑色行李箱携带20升汽油及自制遥控点火装置进入地铁一号线列车。按照吉某最初计划,其设计了两套点燃汽油的方案,首先是使用遥控器遥控启动脉冲点火装置,若失败就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

  所幸案发当天吉某出门时将打火机遗忘在家中,而自制遥控点火装置因技术问题未能启动,吉某的纵火计划才未得逞。

  因嫌疑人吉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期间表现异常,并持有智力残疾证,公安机关于5月30日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确诊吉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被害妄想,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作出后,吉某因患精神病由广州市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开庭审理时,吉某对所实施的在地铁列车上纵火(未遂)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患有精神疾病,但不同意接受强制医疗,要求在家养病。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吉某实施强制医疗。

  法官观点

  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经办法官介绍,因吉某是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上述纵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将会被分别以纵火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危害后果不同,构成上述两项罪名最高可能被分别判处死刑和15年有期徒刑。

  除本案外,广州越秀区法院还在2011年审理过另外一起地铁列车纵火案,该案案情与本案相似,罪犯吴某某也是因在原单位受到不公待遇,投诉无门,遂在2011年1月10日携带一只5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登上广州地铁列车,列车运行过程中,其从瓶内释放石油气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车厢着火后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吴某某本人及三名乘客被不同程度烧伤。吴某某逃跑后又自动投案自首,最终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事件暴露广州地铁安保不足

  据了解,2012年,广州地铁日均客流量已达500万人次,仅次于北京列全国第二。越秀区法院法官表示,广州地铁在实际运营中出现的公共安全事件暴露出地铁安保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在“6·7厦门公交车纵火案”的不良示范效应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将可能通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纵火、爆炸等暴力行为予以发泄,因此地铁安保工作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地铁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切不可等到真正出了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后才事后检讨反思,亡羊未补牢,悔时晚矣。(记者 凌越 通讯员 赵璐璐 邓凯)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