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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套现30余万元 商家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09月03日 16: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为了区区4000元手续费,电脑店店主竟然与信用卡持有人串通,利用POS机套出32.5万元。因持卡人死亡,店主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店主李某赔偿银行4.8万元套现欠款。据悉,这是佛山首例银行直接针对协助套现POS机商家提起的民事索赔案。

  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罗某(本案起诉时已故)通过代办点运用虚假身份向7家不同银行申办了25张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电脑店店主李某提供了3台POS机,以出具虚假的电脑配件出货单作为“掩护”帮助罗某套现。李某每次则从中收取套现数额1%至2%的手续费。至案发,李某共帮罗某套现32.5万元,并收取手续费4000元。

  2012年7月9日,李某被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银行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代为清偿罗某尚欠的4.8万元套现款。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罗二人共同实施套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对罗某的银行欠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 凌 蔚)

  ■法官说法■

  据本案二审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翟林彬介绍,银行发放信用卡固然需要承受授信额度被透支不还的风险,但这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风险是基于正常、真实交易,或者依信用卡领用合约许可实施的取现行为产生的。在此时,POS机使用者当然可以免责,由信用卡持卡人来担责。但是,POS机使用者与持卡人共同通过虚假交易套现与此明显不同。

  对于发卡审查的问题,翟林彬认为,罗某系运用虚假身份信息蒙骗了银行,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套现行为。本案中,套现行为是李某和罗某共同实施完成的,而且是李某在明知双方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仍协助罗某虚假套现并收取好处,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即使事后罗某如期还款,也无法改变共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李某虽然只是提供了POS机的硬件,但其显然违反了POS机的使用规定,实施了明显帮助侵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银行而言,其既可以向持卡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所有参与套现的包括持卡人、商户在内的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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