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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慈善事业法应实现“开门立法”

2013年09月23日 13:2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慈善法规的滞后成为日益困扰政府、组织和公众的问题。有专家在此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上提出,我国慈善立法应鼓励社会参与。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22日在慈展会上作主题发言,直指慈善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弊端:“一方面,国务院已经确定的重大改革政策不能迅速地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规范,老百姓着急、民间组织有意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很多结合实际的改革探索也无法纳入国家的宏观法律框架。”

  王振耀用几个醒目的数字来强调立法滞后让我国慈善事业付出的代价:一年至少阻碍了上千亿元的捐赠、阻碍了上千万人的就业和上亿人次的志愿者服务。“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甚至伤害了很多慈善家。”他说,“因为没有立法,整个社会向善的道路不通。”

  在当天的同一场会议上,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专门介绍了我国慈善事业法的立法情况。据她介绍,民政部早在2005年7月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200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又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从2006年民政部成立工作组到现在,已经过去差不多8年时间。”李健说,“2009年我们完成了慈善事业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这4年民政部也一直在为推动立法进程做努力。”

  王振耀认为,要更好地推进慈善立法工作,必须改变以往相对封闭的立法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参与。“我们依然处于行政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立法过程相对封闭。”这名曾担任民政部司级官员的学者说,“这可能会阻碍各方面的社会改革进程。”

  他说,慈善事业法是一部社会性极强的法律,需要通过社会立法的途径,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这本身也是一次全社会学习现代慈善、达成共识的过程。社会参与也包括鼓励地方政府以创新经验来推动慈善事业法的完善。

  从2010年到2012年,多个地方政府在慈善立法上已取得突破:《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广州市募捐条例》《上海市募捐条例》相继出台实施。

  王振耀还建议,慈善立法一定要确立现代慈善的理念,明晰遗产税、股权捐赠税费、公益信托等一系列问题。(记者赖雨晨)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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