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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营业时间已过”被拦 保安推搡致其骨折

2013年09月23日 14:2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年过六旬的白先生去银行办理业务时,被保安以“已过营业时间”为由阻挡在门外,白先生同其理论时被对方从身后抱住往门外拉倒在地,导致白先生左腿粉碎性骨折。事后,保安员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而白先生随后将银行、保安员以及保安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最终,市一中院判决银行赔偿白先生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保安推老人在地致骨折

  2011年7月7日下午,白先生前往自家附近的银行交电话费,在银行大堂拿到号码条后,显示之前还有200多人排号,随即回家取了银行卡打算刷卡支付。再回银行时,却被保安拦在门外,并告知“营业时间已过”。

  “我看表,5点过20秒,他们门前写的营业时间是到下午5点”。白先生和保安在门口一番推搡后,保安员从白先生身后将其抱住往门外拉,导致白先生摔倒在银行大门之外。事后,经医院诊断,白先生系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股骨转子下骨折、肘部皮肤挫裂伤等伤。

  银行、保安公司被索赔

  白先生在医院治疗期间,保安公司为白先生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7870.58元。事后经鉴定,白先生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偏重)。2012年6月,保安员焦国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随后,白先生又向法院对焦国风以及银行和保安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银行、保安公司、焦国风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6.6万余元。

  对此,银行和保安公司方面均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银行赔16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银行不具备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应由上级支行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白先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定由银行承担80%的责任,赔偿白先生1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白先生同银行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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