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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称行贿者被司法追究比例仅为受贿者的1%(3)

2013年09月25日 08: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严惩行贿从“提高刑侦技术”起步

  探究贪官的堕落经历,不难发现,不少官员的“堕落”,都经历了从最初受贿的胆战心惊,到面不改色,再到主动索贿的历程。其中,行贿者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人认为,行贿者也是被逼无奈。但童海宝认为,行贿者不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者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的“苍蝇”。

  几乎无人反对,抓行贿受贿犯罪须“两手都要硬”。但一个困局是:若对行贿者和受贿者“齐抓共治”,会不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紧密?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对贪官受贿的查处是否将大大受阻?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看来,要严惩行贿犯罪,首先要破除部分刑侦人员在调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

  “在侦查贿赂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调查官员的授权不充分,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证人证言’。”任建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此,行贿者的揭发才能成为破案关键。”他认为,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使行贿者有了跟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资本,侦查技术的进步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才能让这一“资本”逐步消解。

  徐进辉则在文章中指出,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公认的刑罚威慑效应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有必要针对行贿犯罪“改进刑罚”。

  “行贿受贿应该一样严惩,当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量刑仍然较轻,应该提升。”肖云忠表示,增加行贿者的违法代价,可以从源头上震慑贿赂犯罪,降低部分官员被腐蚀的几率。

  “在认定一个行贿者涉案金额的时候,不能只计算他对一个受贿者的行贿,应该考虑累加。”洪道德补充道,这样可以封堵部分行贿者“小贿不断,大贿难抓”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正在全国铺开。

  这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始于2006年1月,“黑名单”中汇集了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的个人和企业,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区已将行贿记录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就要作严肃处理。

  自此,行贿“污点”成了影响行贿者信用的一环。据统计,2012年1月至12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杨雪 邰楠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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