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疆首例酒驾被罚起诉交警队案开庭

2013年09月25日 09:48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因为酒后驾驶,驾驶员李明铭被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和记12分的处罚决定,其认为处罚过重,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

  今天(9月24日),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悉,这也是新疆首例因酒驾被罚而状告交警部门的案件。

  李明铭称,其一直做工程机械设备生意,今年7月29日,内地的朋友来乌市,当晚他和一群朋友一起吃饭,席间碍于情面,经不住劝喝了两杯啤酒。到7月30日凌晨2点左右,李明铭驾驶自己的车辆准备送朋友回家。

  “当时也有朋友劝我不要开车,我觉得没喝多少,而且也过了快2个小时了,应该没事。”李明铭说,他没有把朋友的劝说当回事,仍然发动了车。

  当李明铭驶至乌市奇台路口时,乌市沙区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执勤检查,对李明铭进行呼吸测试时,检测出其酒精含量2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

  随后,交警大队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对李明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记12分。

  李明铭称,其在网上查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李明铭认为,交警大队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做区分简单处理,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当日,乌市沙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杜刚和同事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交警大队认为,李明铭所依据的是2004年的旧法条款,而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并没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庭审中,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4月22日进行了修订,被告适用的是修订后的法律,而法律适用的修订前的法律。而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而被告瑕疵表述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终,审判长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杜刚说,从今年7月5日至今,仅仅乌市沙区就查获酒驾170余起,其中包括醉酒驾驶40多起。对于酒后驾驶、无照驾 驶、逆行、闯红灯等存在隐患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均按照法律规定顶格处理。“作为驾驶员,有义务了解我国的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这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负责。”杜刚表示。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和各区交警大队法制科的30多名民警旁听了本案庭审。

  庭审结束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沈红霞和旁听庭审的30多名交通民警进行座谈,针对庭审中发现的沙区交警大队在本案执法中存在的引用法条条款项不准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仅告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未告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等瑕疵,现场进行分析,并告知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对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交通民警也踊跃提问,法官进行了清晰的解答。

  最后,以庭审案件为例,法官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开庭中交警队的庭审技巧、举证要求分别从法定职责、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程序、处罚适当五个方面向在场民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乌鲁木齐市交通警察支队对法官提出的执法中的问题予以采纳,当场对交通民警今后如何规范执法进行了要求。(记者 潘从武)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