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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厨房水管爆裂楼下遭殃 法院判赔偿2.5万

2013年10月08日 15:5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候鸟老人在海口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但房子却给她带来了不少烦恼。由于家中的软管破裂漏水,使其楼下住户的天棚、内墙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害。为此,楼上楼下相邻而居的两位邻居,闹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令住在楼上的老人赔偿楼下住户损失25000元。 

  隋星在海口丽晶路金×滩小区买了一套房,与住在407的候鸟老人马玲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虽然,马玲只是冬天来到海南,但与隋星认识且关系还不错。马玲家漏水严重影响到隋星的居住环境,隋星认为马玲应该赔付相应损失。双方就漏水问题该由谁负责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隋星将马玲告上法庭。

  早在2009年,马玲家就出现了漏水情况,马玲委托装修公司更换了房内的地板砖、水管、电线、龙头开关,并进行了防水防漏和内修复。但时隔2年,情况却越来越严重。

  2011年12月,由于马玲家中的洗菜盆水龙头连接的软管破裂漏水,造成隋星家中天棚、内墙不同程度地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霉变,并且木质地板受潮。漏水发生后,马玲立即要求物业更换了爆裂的软管。

  房屋“变质”后,家中无法住人,隋星便在外以每月1500元租住了一套房,租期为半年,共花房租9000元。

  一审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公司鉴定,隋星房屋损失为16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马玲房屋软管铺设及防水措施存在缺陷,漏水造成楼下邻居隋星房屋装潢及财产损失,损害了隋星的权益,故马玲应赔偿隋星所受的损失16451.51元,并应支付隋星因房屋无法住人而在外租房的房租9000元。

  一审判决后,马玲不服提起上诉,漏水发生是由于聘请的装修公司没有使用好材料装修所致,并非其责任。而且房屋漏水原因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基本事实,但房屋漏水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经询问专业人士,房屋漏水又分为外墙漏水、雨水管破裂、管道堵洞不严、管道预留不符合规范、防水质量不达标、楼板倾斜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防水质量不达标仅仅是其中一种,只有专门的检测机构依照规范的检测程序才能确定房屋漏水的具体原因。小区物业虽然出具了《证明》,认为307房漏水是因407房业主水管爆裂造成的。但物业并不是房屋质检机构,并不具有房屋质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并不能以此而认为漏水是马玲家软管爆裂导致的。且法院请托的鉴定公司只对损失进行鉴定,但并未对原因进行核实。

  隋星辩称,2011年12月,隋星发现卧房的天花板有水珠往下滴,伸手一摸全都是水,再一摸墙上的墙纸也是湿的。于是找到了小区物业的水电工,水电工看后便联系了马玲。“当时我跟水电工来到407房,发现卧房地板处有大量积水,打开厨柜发现是洗菜盆龙头连接进水软管爆裂,喷出大量的水。后来水电工更换了软管,并且在一个星期后,查看了307业主的房间,且当时渗水的地方已经干了。”在此情况下,隋星认为没有必要去做漏水鉴定。且物业公司平时从事水电检修在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公司水电工具有专业资质。

  海口中院认为,马玲的房屋的水龙头连接的软管破裂漏水,致使被上诉人的房屋的天棚、内墙不同程度地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霉变,木质地板受潮,漏水发生后,遂立即要求物业更换了破裂的软管,使得漏水问题得到解决。故一审判决认定马玲房屋漏水造成了隋星的房屋装潢及财产损失并无不当。

  近日,海口中院驳回马玲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损害他人财产,侵害人应赔偿

  刘怀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楼上厨房软管发生爆裂并因装修材料存在一定问题,致使楼下房屋受到一定损害,楼上业主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就此案,法院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类情况,可先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告检修,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检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害人承担。若是物业公司拒不维修,侵害人不承担责任,搜集有利证据向法院起诉侵害人,并可追加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若楼上住户是租客,受害人应当直接找房屋业主索赔。(记者 刘凡静)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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